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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子承父业”非法制造与持有枪支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18 10:48:27
本网讯(通讯员 甘为华 李正飞)
2012年9月17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制造枪支、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进行一审宣判,分别以非法持有、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叶文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叶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3年,被告人叶文某在不具有持枪证的情况下,从一个叫“海林古”的男子处以2 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猎枪一把,在不使用时,将该猎枪分成枪托、枪管、托把三个散件藏匿于住所内的一迷彩枪袋内。经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猎枪为制式单管16号霰弹枪,可正常击发。 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叶文某家自制木质枪托,并前往浙江温州购买猎枪枪管和请人加工机头、扳机、扣机等猎枪零部件共114件,交将上述猎枪零部件藏匿于家中用于自己制造猎枪。经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叶文某用于制造枪支的114个零部件均是枪支零部件。 横峰县公安局在侦办被告人叶文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中,在被告人叶荣某卧室内搜查出叶荣某早年打猎遗留下的黑色粉未物体。经江西省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监督检验站鉴定,该黑色粉未状物体为自制黑火药,样品数量为3.275千克。 横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文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及委托他人加工枪支配件114件,其数量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七条规定,非法制造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枪支计,故按最高院解释,被告人叶文某用于非法制造枪支散件为114件,以散件30件计算成套枪支,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另外,被告人叶文某在没有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一支,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被告人叶文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叶荣某在持有持枪证过期的情况下,未将遗留的3.275千克黑火药上交而放置在家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被告人叶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非法储存的黑火药未造成的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2012年8月30日横峰县司法局出具了社区矫正调查函,认为被告人平常表现较好,如适用缓刑,可以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综上,根据被告人叶荣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对其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横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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