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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电动自行车与汽车相撞后难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09-19 10:18:49


     本网讯(通讯员 冯利敏)   吉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对吉某评估费的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以评估费系间接损失而拒赔,吉某无奈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吉某各项损失共计4900余元,含评估费200元。

    2011年11月27日,被告杨某驾驶汽车与原告吉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吉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认定,原告吉某、被告杨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原告主张的评估费是当事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伤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原告提交了合法有效票据,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保险公司以不赔偿交通事故的间接损失而拒赔评估费,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项目虽无评估费用及规定保险公司不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但条款并未明确评估费用属不赔偿的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条例也无此规定。评估费用是证明财产损失程度所发生的费用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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