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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驾车酿事故 单位担责“买单”
发布时间:2012-09-19 14:24:18
本网讯(通讯员 袁志昌 刘为嵩)
某单位职工驾公车出行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受害人将肇事司机、车主连同用人单位一起告上法院。9月18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于都县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6709.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220000元。
2011年5月12日10时许,被告杜某驾驶赣BV0138小型普通客车从于都县葛坳乡往银坑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319国道521㏎+900m路段时,碰撞道路上行走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张某受伤后,共用去治疗费138856.6元,不符合医保范围报销的费用为4722.36元。经鉴定,事故造成1个7级伤残和1个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 2011年6月1日,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被告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赣BV0138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系被告赣州移动分公司,由被告于都移动公司使用,被告杜某系该公司,属履行职务而发生交通事故。该车在被告赣州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于都移动公司作为赣BV0138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车主,被告杜某系其雇佣司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而发生交通事故,其侵权责任由被告于都移动公司替代,被告杜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承保肇事车辆之交强险的被告赣州平安财保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张晗萍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超过该限额部分由被告于都移动公司赔偿80%。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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