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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驶摩托车撞奔驰被判赔偿19万
发布时间:2012-09-20 10:57:47


     本网讯(通讯员 邓凤明)   摩托撞奔驰,撞出天价赔偿款!2011年9月23日15时,梁天助驾驶自有二轮摩托车与肖新桥驾驶的奔驰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梁天助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梁天助负事故主要责任,肖新桥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肖新桥为修理其奔驰牌车牌号为湘E1R485的小型轿车花费维修费193494元、拖车费及清障费880元,合计194374元。2012年2月16日,原告肖新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邵阳支公司”)、第三人梁天助、第三人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贵港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94374元。

    经广西贵港市港南法院查明,桂RV861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安邦保险贵港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原告肖新桥为其所有的湘E1R485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邵阳支公司分别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险种,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61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肖新桥与被告平安保险邵阳支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照车辆损失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肖新桥因本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失194374元,在本诉讼前未得到直接侵权人的赔偿。因此,原告肖新桥请求被告平安保险邵阳支公司支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本案是原告与被告平安保险邵阳支公司因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故原告要求第三人梁天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肖新桥支付保险金194374元,同时驳回原告肖新桥对第三人梁天助、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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