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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违规超车致人癫痫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09-24 09:45:29


     本网讯(通讯员 赖荣清)   车祸无情,驾车需谨慎。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雷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欲超越前面由被告汤某驾驶的货车时操作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发生侧翻,车辆甩至公路西侧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包括三级伤残在内的八个级别的伤残和偶发性癫痫。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共有六个被抚养人,原告为三级护理,据此会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51209.15元。

    2011年8月30日,被告雷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206线由寻乌往会昌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206线1974KM+940M弯道陡坡路段,未确保安全车速,在遇相对方向欲实施超车的由被告汤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时,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滑,车辆甩至公路西侧,与原告路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之后又与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会昌交警认定被告雷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汤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路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先后在乡卫生院、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共住院治疗224天,花费医疗费277832.7元。原告委托伤残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护理等级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被评为叁级、肆级、伍级、捌级、玖级、拾级、拾级和拾级共捌个级别的多处伤残。原告的护理等级属于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另查明原告夫妇共有五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以及一个80多岁的父亲需要赡养。被告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损的事实,交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合法、得当。两个被告的车辆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被告雷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外70﹪的赔偿责任,由其投保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给原告,被告汤某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外30﹪赔偿责任,由其投保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给原告。原告虽系农村户口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2010、2011年一直在高速路从事绿化工作,其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故依法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镇城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损失。原告需要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根据年限按农村标准进行计算。原告为三级护理,参照相关标准应依法应计算20年。据此会昌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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