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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骑车被石子绊倒致残获赔
发布时间:2012-09-24 10:47:29


     本网讯(通讯员 胡静)   下班急忙回家,不料电动车被石子绊倒,摔成十级伤残,伤者把用工者和施工者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花木有限公司、被告王某连带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6806.42元。

    被告某花木公司与被告王某协定,由王某包工包料承包被告某花木公司大门口浇水泥路面。王某没有相关建筑资质,王某占道堆放了卵石、砂子,但是路面没有放置警示标志,施工完毕后,也未及时清理路面。2011年7月23日,原告黄某上完晚班驾驶电动车在回家的路上,已经是半夜11点半了,天色很暗,黄某开到被告某花木有限公司的大门口时,扑通一下摔倒了,原来是地面上有很多卵石和砂子导致电动车滑倒,造成黄某受伤,电动车也受损。事后,县交警大队也进行了现场勘验处理,认定原告黄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某花木公司负次要责任。黄某受伤后送去医院治疗花费了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6541.99元。黄某也经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打滑摔伤的事故,经县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后,认定原告黄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某花木有限公司负次要责任。被告王某在施工的过程中,没有放置警示标志,事后又没有及时清除路面的砾石和沙子,被告某花木公司作为业主,也没有尽到安全监督义务,导致原告黄某损害结果的发生,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两被告共同承担30%的责任。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6806.42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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