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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保管不善被借用 发生交通事故险担责
发布时间:2012-09-27 10:20:52
本网讯(通讯员 谢燕临 杨红)
近日,湖北潜江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占某因身份证保管不善被借用险些承担该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011年1月,徐某帮助被告黎某在潜江市购买正三轮摩托车一辆。因购买该类型摩托车可获取下乡补贴650元,而黎某系天门市人,无法在潜江市申请下乡补贴。于是徐某到其叔叔占某家,在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占某年幼的小女儿拿到了占某的身份证,用占某的身份证帮助黎某为购买的新摩托车办理了车辆登记,并获取了下乡补贴。2011年7月,黎某驾驶该正三轮摩托车将原告夏某撞伤。经鉴定,夏某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黎某曾一度逃避不知去向,而占某作为实名车主坚称自己并没有将身份证出借给黎某,自己对此毫不知情,也不是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不应对夏某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夏某于2012年3月起诉至法院。 潜江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审查案情,并对相关证据调查核实。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原告夏某提交的有一份证据是事故发生后被告黎某在交警部门做的笔录,在该笔录中,被告黎某对其通过徐某借用占某身份证为自己的车辆办理登记的事实予以认可。而且在后来的庭审中,通过法院做工作寻找回来参加应诉的被告黎某也对此事实无异议。在查清被告黎某系该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车辆实际使用人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黎某对原告夏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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