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青年男子宁某宇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路上与货车相撞受伤住院,因得不到赔偿,遂将货车司机、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9月27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7月16日22时许,原告宁某宇无证驾驶宁某林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宁某林,与被告罗某均驾驶被告甘某梅所有的中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宁某宇与宁某林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宁某宇与被告罗某均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宁某林不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原告宁某宇受伤后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已用去治疗费44200元。本案中的中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12月11日0时起至2012年12月10日24时止。
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宁某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3374元;被告罗某均赔偿原告宁某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