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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撞车后持刀强索赔偿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08 09:49:07


     本网讯(通讯员 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撞车事故后持刀强行索要赔偿款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文役拘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4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周某文与胡某、罗某、龚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本田商务车在经过高安市祥符镇国道转盘时逆行,与南昌市市民唐某泰驾驶的正常行驶的桑塔纳汽车发生擦碰,周某文等四人即下车向唐某泰索要赔偿金5000元,而唐某泰认为只是轻微刮擦,觉得要价过高,便要打电话报警,希望通过交警来处理此次事故,周某文对此很生气,便转身从本田商务车上拿出一把杀猪刀恐吓性地朝唐某泰头上砍去,被唐躲过。此时,与唐某泰同车的梁某娥见状赶紧从车上下来向周某文求情并表示能否降低一些赔偿费,周某文不同意并又拿刀恐吓性地朝唐某泰肚子上捅去,逼迫其拿出5000元赔偿金,仍被其躲开。唐某泰此时感到很害怕,赶紧答应赔钱,并从车里拿出当时仅有的1900元给周某文,但周某文依旧强硬要求赔偿5000元现金,并威胁说不给钱就砸烂唐某泰的车,让唐某泰拿银行卡去取钱,在一旁的胡某、罗某、龚某也叫着要唐某泰赶快给钱。唐某泰不得已被迫答应赔偿5000元,由于唐某泰身上现金不够,周某文便要罗某、龚某坐上唐某泰的桑塔纳车同唐某泰去祥符镇信用社取钱,而自已开车与胡某尾随其后。在祥符镇信用社自动机取款机上取款后,唐某泰将取出的3100元现金加上自已身上原有的1900元现金共5000元交给罗某,并由罗某交给周某文。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文的家属向被害人唐某泰退赔了现金51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周某文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处罚,且案发后,周某文的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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