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静)
乡里借车骑出车祸,经调解签订协议获得赔偿,哪料一直未付,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黄某支付原告张某赔偿款计人民币9500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是乡里邻居。原告张某的儿子张小某与被告黄某的儿子黄小某自小一起长大,关系较好。2011年6月12日,黄小某约张小某去县城玩,并把自家摩托车借给张小某骑载自己,在路上不小心与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张小某受伤,后送医院治疗。张某多次上门找黄某协商赔偿医药费事宜,双方都吵架收场,后在村委会组织调解,双方就医药费赔偿事宜签订了一份协议,黄某补偿乙张某医药费计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双方都签字同意。但是,之后被告黄某一直未给付原告分文。张某多次催还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基于原告儿子张小某骑被告的摩托车后载被告儿子黄小某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张小某受伤的事实,后来经村委会组织调解而达成的,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协议书》的内容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张某与黄某应该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黄某应按照协议书支付所欠张某款项。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