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永东 李小检)
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赔偿标准可按城镇户口计算,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强交险中赔付给原告梁福秀71449.48元。
2011年10月12日21时48分,被告敖辛斯理驾驶赣A5Y711号小车由西向东行驶,经高安市高安大道与丁公路交叉口段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右边车道直行由熊尚会驾驶的赣CZ7203号二轮摩托车(后座载着原告梁福秀)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及熊尚会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医院,医院发出了病重通知书,经医院抢救,原告脱离危险,在医院住院87天,用去医疗费48665.80元,降温冰块费用60元,医院意见需护理2名。2012年3月13日经高安市匡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害程度被评为重伤乙级,伤残等级被评为拾级,原告受伤住院的医疗费已由被告敖辛斯理支付47500元。原告从2010年2月起在高安市港利复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工作,且居住在该厂一年以上。被告敖辛斯理的车在被告人保高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了20万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止。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确认。被告人保高安支公司是赣A5Y711号小车的保险人,被告人保高安支公司对该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按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原告在城镇工作居住一年以上,其费用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被告人保高安支公司提出原告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费用,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