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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驶朋友货车撞上电动车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2-10-16 10:01:47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李珣)
一直以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原则,加大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近日,港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1年9月20日,被告谭某能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梁某裕所有的轻型仓式货车与原告杨某城驾驶电动车相碰撞,造成电动车损坏,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谭某能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杨某城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43天,期间用治疗费6766.5元。被告梁某裕已向原告垫支了6000元医疗费。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除被告梁裕仙已经支付的6000元外,要求被告谭某能、梁某裕、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691.94元。 另查明,被告谭某能是被告梁某裕的雇员。案中轻型仓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4月28日0时起至2012年4月27日24时止。 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耐心地进行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被法官的真情所打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某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1116.50元(包括被告梁某裕已向原告垫支的6000元医疗费),原告杨某城在收到被告保险公司履行款11116.50元后,支付被告梁某裕给原告杨某城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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