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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农机播种 造成事故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17 14:57:45
本网讯(通讯员 陈二伟)
近日,安徽怀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刘某醉酒驾驶农用机械进行播种造成原告张某受伤,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十日内赔偿张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000余元。
被告刘某2011年购买一台大型花生播种机,2012年4月1日,刘某驾驶花生播种机,以每亩40元的价格帮原告张某耕种花生。后因刘某驾驶速度过快,将蹲在花生播种机后面的原告张某碰伤。原告后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等各项费用6000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一审法院认为,刘某酒后驾驶农机进行作业,未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给原告张某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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