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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制动不良车辆酿事故致二死一伤
发布时间:2012-10-18 15:20:15
本网讯(通讯员 韦文斐 周佩山)
10月17日上午,家住广西忻城县欧洞乡林况村肯朝屯的唐宇,因驾制动不良车辆上路超速行驶,酿出二死一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5日早8时许,被告人唐宇驾驶一辆桂E06370号重型罐式货车(车主郑宏文)搭载杨焕祥,从河池市肉联厂往南宁方向行驶。9时10分,唐宇行车至河池市金城江城区乾霄路六圩信用社前面时,遇到前方同向同车道兰荣兴驾驶的桂MA7833号小型普通客车开左转向灯准备左转弯,在唐宇急刹车欲往右边机动车道通过时,由于其驾驶的货车制动不良,又遇路面湿滑且在城区道路上超速行驶(限速30km/h,实速53.07km/h),致使所驾驶的货车失控甩尾,车尾碰刮桂MA7833号客车右后角,然后冲向右边非机动车道内,货车车头碰撞余勇班驾驶的无号牌重庆立达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搭截其妻赵恋奇及其儿子余小威(1岁6个月),同时货车又碰刮余会全停在路右边的桂MC8205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角,造成余勇班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赵恋奇窒息当场死亡、余小威轻微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杨焕祥和余会全即打电话报警,唐宇则下车从货车下面抢救出余小威,并等待交警部门过来处理。约过10多分钟,交警部门到现场勘查处理,经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唐宇驾驶制动不良车辆在城区道路上超速行驶,遇湿滑路面时采取制动导致车辆失控,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勇班、赵恋奇、余小威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无事故责任。 案后,肇事货车车主郑宏文转90000元给唐宇,唐宇将此款转付给死者余勇班的亲属,取得部分亲属的谅解。 金城江区法院经过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唐宇违反交通法规定,驾驶制动不良车辆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鉴于被告人唐宇能积极抢救伤员,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过后又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已的罪行,可按自首论;案后车主赔偿了部分损失,视为被告人唐宇有一定悔罪表现,庭审时其自愿认罪,均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根据被告人唐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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