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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法官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12-10-22 11:24:06
本网讯(通讯员 莫寿孟)
10月17日,一起交警部门无法根据事故现场作出责任认定的特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法院交通合议庭主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2011年4月16日18时许,原告杨某连驾驶摩托车与被告杨某洪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连受伤的交通事故,杨某连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因双方没有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导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2012年6月,原告杨某连将被告杨某洪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605.55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杨某洪承担。 该案在开庭审理时,双方当事人对是非责任赔偿问题各执一词,态度比较强硬,原告坚持认定杨某洪须负全责,其在有能力报警的情况下不报警,私自将车辆驶离现场,导致无法分清事故责任,而杨某洪则坚持原告是无证驾驶须负主责,且此前已赔偿800元给原告,不愿再赔偿。 庭后,承办法官结合事故责任无法确认的特殊性,确立了以调解为解决纠纷的办案思路,将案件的焦点作为突破口,利用电话与双方沟通,分别耐心地做双方思想工作。一方面向保险公司摆事实,指出客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按照有关规定,其理应在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同时通过情理做杨某洪工作,希望其体谅原告。一方面向原告分析案情,指出事故责任难以认定,其是无证驾驶且所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经过法官的多次沟通,杨某洪和保险公司愿意作出相应赔偿接受调解解决纠纷。但原告坚持要认定事故责任。为此,主办法官再次与原告沟通,指出事故已发生,杨某洪此前也已主动赔偿800元,现今其与保险公司均愿意再作出相应赔偿,若判决结案,被告不服上诉,将会增加诉讼成本。经过法官多次努力劝说,原告表示愿意和解,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在客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12186.40给原告,被告杨某洪赔偿经济损失200元给原告。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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