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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女网友归途中翻车殒命 开车者遭索赔20万
发布时间:2012-10-22 11:29:55


     本网讯(通讯员 覃江萍)   好心开车相送见完女网友的同班同学,不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送人者被死者父母起诉索赔二十多万元。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宣判:大型轮式装载机所有人赔偿给原告74300.25元;摩托车驾驶人赵某赔偿给原告90020.35元;摩托车管理人杨某赔偿原告25720.1元。

    李某与被告赵某系某中学的同班同学,2011年12月18日白天,李某与之前通过QQ聊天但未曾谋面的乡下某中学女生罗某相约在县城见面玩耍。到傍晚时分,罗某需返回乡下中学,李某找来一辆摩托车,罗某与李某共同搭乘赵某驾驶的摩托车回乡下中学。在两人返回县城途中,赵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与陆某驾驶其单位的大型轮式装载机在会车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后死亡。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陆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后,各方当事人协商无果后,李某父母将赵某、陆某及肇事车辆所有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儿子李某的死亡赔偿金341280元、丧葬费15921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各项损失共计3672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七十六条规定,依法由大型轮式装载机所有人即陆某所有单位先行承担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承担110000元的赔偿责任(该单位诉前已付10万元),不足部分257201元。死者李某明知其同学赵某无证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对事故有一定过错,依法自行承担30%的责任。故由摩托车驾驶人赵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摩托人管理人杨某对该车管理不严导致车辆流转到未成人手中无证驾驶,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大型轮式装载机司机陆某在事故时系履行单位职务,应由其单位替代承担25%的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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