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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摩托给未成年徒弟酿事故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24 14:12:59


     本网讯(通讯员 王永东 葛永忠)   将摩托车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而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作出判决:被告刘某林造成原告朱冬林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66825.12元,扣除已付8000元,尚有58825.12元,由被告刘建森、肖检梅赔偿18730.05元,由被告高云峰赔偿40095.07元。

    2011年11月6日19时10分,被告刘某林无证驾驶赣C4Z247号二轮摩托车乘带二个人由西向东行驶,经高安市高安大道非机动车道逆行行驶至高安五中门口时与原告朱冬林驾驶的赣C9298E二轮摩托车乘带一个人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进入高安五中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被告刘某林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认定,被告刘某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原告朱冬林伤害程度被评为重伤乙级,十级伤残。被告刘某林1997年出生,与被告高云峰是师徒关系,被告刘某林与刘建森、肖检梅是父子、母子关系,刘某林驾驶的赣C4Z247号摩托车的车主是被告高云峰的。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林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高云峰管理不善,被告刘建森、肖检梅作为父母监护不力,致使被告高云峰的摩托车被无证且未成年的被告刘庆林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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