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丰贤 罗贞)
近日,广西巴马县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罗强的亲戚你出100元,我出500元,他出1000元,凑齐4.7万元,当庭交到原告黄正常的手中。
2012年7月8日上午,罗强驾驶一辆农用车从该县那敏村坡牙屯往那桃乡方向行驶,在与迎面驶来由黄正常(与罗强同屯)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会车时碰撞,造成摩托车损坏、黄正常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察后作出处理意见:双方当事人负事故同等责任。黄正常受伤后,住院治疗开支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2675元。黄正常在就赔偿问题多次与罗强协商未果,向乡人民政府、乡司法所申请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罗强诉致法院。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经过深入了解情况后,认为还有调解的可能,于是于2012年10月22日传唤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到庭调解,那敏村委主任也召集双方当事人近亲属近100多人到庭旁听。调解中,针对赔偿数额问题,双方分歧较大。被告提出,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自已已支付医疗费1万多元,根据交警部门处理意见,同意再赔偿原告7000元。原告则认为,自已还在治疗之中,后期治疗还需要一大笔费用,现在自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极为困难,为了治病已是债台高筑。但只要被告一次性支付8万元作为后续治疗等费用,就放弃与本事故有关的所有诉讼权益。而被告认为,农村经济落后,生活水平低下,一次性支付8万元不符合实际,自已也没有承受能力,只愿支付3万元。主审法官根据“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同住一屯,抬头不见低头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耐心地开展说情、讲理、释法劝说和教育,终于使双方当事人都作出了让步:被告赔偿原告4.7万元。于是,出现开头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