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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驶摩托带人被客车追尾致一死一伤
发布时间:2012-10-26 10:56:05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韦海)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85后青年梁某,凌晨时分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黄某在路上行驶,不料被一辆四川来的客车追尾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以及客车司机宋某两人均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9日0时45分,被告人宋某驾驶川E29380号牌普通客车从河池市驶往南宁市方向,行至国道210线2809公里+620米路段时,车辆与同向由被告人梁某醉酒、无驾驶证驾驶的桂M9U123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梁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及时拨打120电话及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医务人员及公安人员到场处理。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梁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黄某无事故责任。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梁某血液乙醇酒精检验鉴定,被告人梁某乙醇(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宋某所供职的四川泸州某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赔偿受害人黄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万元。黄某的家属对被告人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宋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宋某犯罪后主动打电话联系120抢救伤员并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所在单位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宋某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宋 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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