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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致人亡车损 法官调解促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2-10-29 10:17:25


     本网讯(通讯员 饶豪华 王福英)   由于货车超载导致一人死亡、六车不同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10月26日,江西大余县人民法院池江法庭的法官通过不懈努力,最终将此案成功调解,圆满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王某系赣B85493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主,其雇请了黄某及张某两人为司机驾驶该车从事长途货物运输。2010年9月9日凌晨,黄某驾驶赣B85493号牌重型厢式货车搭乘张某,由韶关曲江往翁源城镇方向行驶。0时50分,途经G106线2278KM+602.1M路段时,由于黄某驾驶的赣B85493号重型厢式货车超载,导致该车后轮制动失效,碰撞前面同方向由李某驾驶的湘EA3372号牌重型厢式货车的尾部后,导致湘EA3372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失控与相对方向由郑某驾驶并搭乘谢某的湘M7652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而赣B85493号牌重型厢式货车失控再与停在路边施工的两辆大中型拖拉机和一辆变型拖拉机连续相互碰撞,造成赣B85493驾驶人黄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张某、谢某受伤,六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9月27日,翁源县交警大队对本起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为张某支付了医疗费用1500余元。各受损车主及乘车人谢某则分别依法将王某及太平洋财保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诉至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翁源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解,分别对五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确定王某个人总计承担85000余元的赔偿责任。此后,因黄某死亡所导致的损失等赔偿问题与被告王某协商未果,死者黄某的妻子、儿女及父母作为原告方将王某诉至大余法院要求赔偿,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方赔偿黄某在事故中造成己方的损失。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本着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宗旨,耐心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努力做各方的思想工作,但双方对立情绪很大,无法沟通,见面就吵,矛盾尖锐,一触即发。面对极易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承办法官没有放弃调解,重新确定工作思路,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形式进行调解,不厌其烦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在法官的真诚劝导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另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5000元;双方同意放弃各自的其它诉讼请求,不再就本案事故向对方追究其它责任。

    案件调解后,双方均对法官为调解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并愿意就此服调息讼。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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