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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占道修车因警示不合格酿车祸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31 08:48:56


     本网讯(通讯员 杨成作)   邓某因车辆故障占道维修,但设置的警示标志不合规格,从而引发一起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邓某赔偿原告韦某、甘某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837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原告韦某、甘某诉称,2011年10月16日下午,邓某驾驶湖南MLC296号变形拖拉机行驶至国道324线2011公里920米处时,因车辆故障而停车维修,在占道维修过程中没有设置有效警示标志,其车身反光标识缺失、陈旧,不起反光提醒作用。2011年10月17日凌晨1时30分,原告之子韦旷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黄小浪行驶至该路段时,与被告的车辆碰撞,造成韦旷身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韦旷负事故主要责任,邓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高志是事故拖拉机的所有人,邓某是事故拖拉机的使用人,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损失194900元[其中丧葬费15900元;因事故拖拉机没有投强制保险,两被告应承担强制保险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死亡赔偿金共计340000元,被告负次要责任应赔偿原告69000元(即340000元-110000元)×3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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