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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债台高筑为还债伪造合同实施诈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31 08:52:56


     本网讯(通讯员 郭仕伟 胡永洪)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2012年10月29日,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一男子因为自身经营工程欠下巨额债务,便利用手中合同诈骗后被抓。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份,被害人韦某某在天峨县承包了一建设工程。期间,在一次不经意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人韦某豪相识。当年5月,韦某某便与韦某豪签订了一份路基承包合同。9月1日,韦某豪以其子韦选某的名义向广西千里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千里通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机械车辆买卖合同,合同议定:韦选某向千里通公司购买柳工挖掘机一台,总价为六十二万八千元,韦选某先支付首期货款十八万九千元,剩余货款韦选某按银行借款合同的规定支付。

    在承建路基工程建设中,韦某豪因估计失错,经营不善严重亏本,欠下巨额债务。为偿还债务,他便伪造了一份工程机械车辆买卖合同:将原先其子签订的挖掘机合同总价款修改为六十六万八千元,支付的首期货款修改为五十二万陆仟元,后便拿修改过的合同和韦某某商谈挖掘机转让事宜。2007年11月25日,韦文某与韦某豪签订了转让协议:韦选某将挖掘机转让给韦某某,由韦某某代为清偿韦某豪所欠的超支工程款及机械租费等债务。后韦某某共替韦某豪清偿债务四十六万余元。2008年8月,千里通公司因韦选某未按期归还借款,便找到韦某某。韦某豪知事发而潜逃,于2011年11月25日被南宁铁路公安局抓获。

    经开庭,本案已审理终结,潜逃三年后的韦某豪将面临严重刑罚。本案庭审以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结束。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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