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莫芬)
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22 000元;由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支付给原告177 19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9月10日1时许,赵某乘坐川R36948号大客车,由四川往广东方向行驶,行至广西南丹县国道210线2668公里加500米上坡路段处,客车发生故障停靠路边修理。7时许,被告蔡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同向驶来,碾压大客车前方的一块反光警示牌后继续行驶,赵某发现后与大客车驾驶员卢某一起追撵货车,追至680米处,赵某扒上货车右侧爬手时掉下车,被货车碾压后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货车继续前行,后被客车驾驶员拦停于南丹路口。此交通事故,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蔡某与赵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受害人赵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死,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依法得到相应的赔偿。被告蔡某驾驶车辆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文明驾驶,遇到险情没有采取正确的安全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蔡某祥是事故车辆的车主,应与被告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