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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儿童遇车祸 法官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06 14:38:47


     本网讯(通讯员 刘杜秀)   日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坐到原告席的竟是一个刚满六岁的儿童李某(化名),经吉安市司法鉴定中心与江西省天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十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案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与被告黄某(化名)、某保险公司达成最终调解协议,就这样一起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以化解。

    2012年3月17日,被告黄某驾驶赣D82648号轻型厢式货车由新城区往鹅岭方向行驶,当行至864线91KM+950M处与横穿马路的行人李某发生刮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井冈山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黄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告黄某已支付医疗费用)。2012年5月29日,江西省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李某为十级伤残。2012年7月12日,原告李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某赔偿残疾赔偿金13784元、护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人民币19784元。诉讼中,根据被告黄某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某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在庭审中,某保险公司对吉安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经我院组织双方抽签随机选择,由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李某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维持了原来的鉴定结论,原告李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案件的法官为了能够有效的化解矛盾,同时方便案件执行,对某保险公司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希望他们能够理解一个六岁儿童受到如此伤害给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设身处地的体会受害人的感受。最终某保险公司接受了承办法官的意见,同意与原告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诉求。

    至此,一起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了化解,受害人李某得到了应该得的赔偿,这保证了受害人在以后的日子里可以继续接受治疗。承办法官坚持统筹兼顾,为民服务的大局观使该案圆满处理,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统一。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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