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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撞伤后“搭车”治疗原有疾病 超限费用自承担
发布时间:2012-11-07 10:06:29
本网讯(通讯员 郇小军)
11月6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谷顺成赔偿原告胡长斌各项损失21000元,驳回原告胡长斌要求被告承担自己超限治疗的医疗费用7200元。
2011年底,被告谷顺成驾驶无牌无证摩托车将原告胡长斌撞伤,原告胡长斌住院治疗花费28200元。庭审中,被告谷顺成发现有大量非治疗撞伤药品共计7200元,双方为此争吵不休,原告胡长斌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非治疗撞伤药品的使用责任在医院,自己并不知情。被告谷顺成则认为原告的说辞难以让人信服,因为该部分药品是治疗耳疾,而原告受伤在腿部,因此对该部分药费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胡长斌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合理的费用被告谷顺成理应赔偿。从原告的医疗票据可以很明显的看出7200元属于治疗耳朵产生的费用,因原告被撞伤在腿部,故该部分治疗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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