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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女协助淫窟经营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01-10 09:16:38


     本网讯(通讯员 佟研)   2013年1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梁某(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她所涉的罪名是协助组织卖淫。

  2011年,梁某被男友“介绍”至江苏睢宁县一处洗浴中心“打工”,进行皮肉生意的初时,梁某并不情愿,但渐渐她发现这份工作不仅来钱快,而且并不像之前在工厂打工那样辛苦,于是便意志消沉安于现状。在2012年初的一次扫黄行动中,正在与嫖客翻云覆雨的梁某被警方当场查获,随后因卖淫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受到处罚后的梁某略有悔意,一直赋闲在家,直到2012年2月她又一次接到了洗浴中心老板的电话。老板称,店里照看吧台的人生病了,希望梁某能够顶替收银员的工作,并承诺按月发放1300元的工资。梁某认为这个工作更加轻松,而且工资可以接受,尤其是老板在电话中一再向她承诺不会让她继续在洗浴中心卖淫,让梁某觉得这份工作“不犯法”,她欣然同意了老板的邀请。

  工作后,梁某不仅负责对小姐的工作进行记账、收费,还承担着一项更为重要的任务——“按电钮”。因为害怕洗浴中心里的不法勾当再次被警方查获,老板在店外的前后门周围安装了4个监控摄像头,并在洗浴中心各个房间里安装了“报警灯”,而摄像头监控和“报警灯”的按钮都设在梁某工作的吧台里,梁某一旦通过监控发现有警车或民警靠近就按下按钮,让店内从事不法行为的人员迅速逃离。由于梁某的通风报信,致使警方多次收网行动落空,但多行不义必自毙,随着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该洗浴中心包括梁某在内的组织卖淫的团伙成员一一落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因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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