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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过年盗伐他人林木 两男子“人财两空”
发布时间:2013-01-30 13:57:00


     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泉水镇两男子因无钱过年,便商量伙同他人去盗窃速生桉林木卖钱,结果这两名男子的罪行被森林公安发现。2013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伐林木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李国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文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2012年12月的某两天,被告人李国、李文伙同李力、李皇、刘东、李俏、李生、关山、李波(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分工协作,窜到广西浦北县泉水镇罗宁垌村竹角头岭上盗伐姜辉种植的速生桉树。由李国纠集十几个工人上山砍树,刘东负责去租车到岭上进行运输木材并转卖给其他木材刨片厂,李俏和李波在村路口负责望风,李文负责打电话跟其等人联系,问问是否有异常或者是否有公安人员等,关山负责驾驶租来的小轿车在附近巡查望风,李生负责同村边知情人讲不要泄露其等人盗伐桉树的事。上述9人共盗伐了四大货车的木材,得款18000多元并共同分赃,两被告人各分得2200元。经鉴定,被盗伐的速生桉林木蓄积77.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795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国、李文已分别赔偿了被害人姜辉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对两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国、李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盗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李文犯盗伐林木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参与了本案的谋划、组织,不宜定为从犯。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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