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男子以住宿看房为由,强行将女青年的裤子扯到膝盖处欲强奸,遭到反抗未得逞,被警方抓获。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班忠举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7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班忠举驾驶摩托车到该县某中学后门对面的山山旅社,以住宿看房为由,将承包该旅社的女青年黄某某骗上楼,将黄某某拉进二楼一杂物房内,强行将黄某某的裤子扯到膝盖处,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由于被害人反抗叫喊,房东周玲及被害人的母亲等人赶来看到后制止并报警,被告人班忠举逃离现场,后在民族广场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班忠举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成立。被告人班忠举已着手实施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由于受害人的反抗及他人制止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班忠举系初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