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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村民侵吞水利清淤工程款13.5万元受审
发布时间:2013-10-18 11:19:22
本网讯(苏柔) 10月18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六村民将排水灌站的维修和清淤经费的余款13.5万元侵吞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桥圩某村委向贵港市水利局打报告,申请该村排水灌站的维修和清淤经费,并找到被告人梁聪敏,请托帮忙疏通关系联系项目资金,被告人梁聪敏找到贵港市水利局局长梁聪请求安排该项目的项目资金,二人商定由梁聪从贵港市水利局安排项目资金,资金到位后由被告人梁聪敏伙同其他五被告人运作从项目资金中拿出部分给梁聪个人,之后被告人梁聪敏将二人商定的意见与其他五被告人商定,并提出从项目资金中要3万元归他个人,其他五被告人均表示同意。2011年1月份贵港市水利局安排19万元用于该项目资金,之后被告人梁理民、梁仲、周勇孟、梁隆清、梁祥利用被告人梁聪敏提供的虚假施工协议、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报账,将19万元工程款聪财政部门领出,除支付项目工程款5.5万元外,余款13.5万元由六被告人与梁聪共同侵吞,其中,梁聪分得6万元,被告人梁聪敏分得2万元,被告人梁理民、梁仲、周勇孟、梁隆清、梁祥利各分得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理民、梁仲、周勇孟、梁隆清、梁祥利、梁聪敏伙同梁聪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水利清淤工程款13.5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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