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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销售商霸占游戏机 男子勒索钱财领刑
发布时间:2013-11-05 13:58:48


    本网讯(冯艳 韦海澄)  一名无业男子,不仅好逸恶劳,还模仿着港剧里的古惑仔“欺行霸市”索要钱财,最终难逃法律的追究。日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文亮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6月份,张文亮伙同李俊、李宏、“七哥”等十多人得知巴马保肾酒的销售人员余某、谢某等人在浦北县某镇宣传、销售药酒,便商量勒索钱财。张文亮等人先后几次来到销售现场,要求余某等人交“保护费”给他们,才能继续在此处摆卖,余某等人都以借口推脱。2011年6月13日9时许,张文亮、李俊等人再次到销售现场,要求余某等人给钱,余某等人害怕便乘坐面包车逃走,但被张文亮等人驾驶摩托车追赶拦停,并威胁余某等人马上给钱,不给就麻烦大了,余某被逼无奈只好交给张文亮一伙人2000元现金。

    2012年11月3日晚8时许,张文亮伙同钱艺、李宏等20多人来到某网吧,将正在网吧内玩游戏的人赶走,并占着游戏机位置不让其他人来玩,以这种方式干扰网吧的生意,以逼迫网吧老板丁峰交“保护费”。半个小时后,他们因没见到丁峰就离开了。次日晚上9时许,张文亮又伙同上述人员窜到网吧,以同样的方式逼迫丁峰交“保护费”,但当晚丁峰报警,张文亮等几人被公安民警传唤回派出所调查。公安民警离开后,钱艺等人继续威胁丁峰交5000元,最后丁峰被迫给了2000元现金。

    被告人张文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敲诈丁峰最后取得的2000元有异议,认为当时其已被带到了派出所,该2000元与其无关。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在敲诈丁峰的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是从犯,是犯罪未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文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关于被告人张文亮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文亮对第二起指控其敲诈丁峰最后取得的2000元有异议,认为当时其已被带到了派出所,该2000元与其无关,以及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是从犯,是犯罪未遂的意见。经庭审查实,在第二起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文亮两次占着游戏机不让其他人上机,以此威胁被害人交“保护费”,后来,被告人虽被带到了派出所,但被害人最后被迫交了“保护费”。因此,被告人对敲诈丁峰取得2000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是犯罪既遂。故不采纳该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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