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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遇险一死多伤 家属诉至法院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07 10:40:52


    本网讯(李海连)  黄海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车辆失控撞上停在路边的公交车,致使多人伤亡。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80537.54元。

    2013年7月20日7时30分,黄海持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货车载水泥(核载7995KG、实载40000KG、超载400%)沿县道850线由那坡镇往头塘镇方向行驶,行至县道850线6KM+600M处(那坡镇桥头路段),车辆失控冲出行驶方向的右路边碰撞同向停在右路边由周云驾驶的桂L11656大型普通公交车后侧翻,造成公交车上隆秀兰(70岁)等7人受伤。2013年7月23日,隆秀兰被送到田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田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黄海驾驶制动不合格、载货超载的机动车,单方过错作用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云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隆秀兰等7人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3年9月23日,死者隆秀兰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海、卢艳、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99707.08元。

    另查明,被告卢艳是桂LC278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本案受理前,卢艳已向原告支付隆秀兰医疗费9979.90元、丧葬费18810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海驾驶制动不合格、载货超载的机动车,单方过错作用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3年)的规定,原告的合理的经济损失为89327.44元。本案受理前,卢艳已向原告支付隆秀兰医疗费9979.90元、丧葬费18810元。在本案,原告尚未得到赔偿的损失为80537.54元。卢艳是黄海所驾驶的桂LC2786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海作为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作为承保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未得到赔偿部分损失80537.54元。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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