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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与他人发生矛盾 儿子“出头”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11-12 14:02:11
本网讯(周凯) 被告人琚志超父亲琚某酒后与“麻友”张某等人打麻将,因欠张某十元钱起纠纷,双方因而发生肢体冲突。琚志超得知父亲在冲突中吃亏后,立即纠集社会青年“成成”等人赶到棋牌室寻找张某复仇。结果“成成”被张某邻居周峰(本案另一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陈某(另案处理)打伤。第二天,双方约好在一饭馆谈判,谈判破裂后,双方拔刀相见,在互相砍杀中,双方均有一人受轻伤。2013年11月8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琚志超、周峰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管制二年和管制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晚,琚某与犯罪嫌疑人张某(另案处理)在九江市庐山区五里街道怡康苑小区一棋牌室打牌时发生冲突。被告人琚志超(系琚某的儿子)得知后,纠集“成成”等人赶到棋牌室寻找张某报复。后琚志超遇见被告人周峰(系张某的邻居),在周峰阻拦时,双方发生打斗。“成成”被周峰、犯罪嫌疑人陈某(另案处理)打伤。 同年1月31日晚,琚某与张某、周峰、陈某、梁某等人在九江市庐山区五里街道怡康苑小区门口的一饭馆二楼包厢商谈赔偿医疗费事宜。在商谈过程中,琚志超纠集犯罪嫌疑人琚某峰(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裴某(另案处理)赶到该饭馆二楼包厢。在“成成”指认周峰后,琚志超、琚某峰、裴某持刀向周峰砍去,周峰见状立即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裴某砍去。在场的张某、陈某、梁某等人拿起桌上的碗、盘等物品向琚志超、琚某峰、裴某砸去。双方在互相砍杀、打斗的过程中,周峰、裴某均被砍伤。经法医鉴定,周峰的伤情为轻伤甲级,裴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案发后,公安干警接警后立即出警,赶到该饭馆将琚志超抓获,周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琚志超、琚某峰、裴某与张某、周峰已达成谅解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琚志超、周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周峰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琚志超、周峰当庭自愿认罪;琚志超、琚某峰、裴某与张某、周峰已达成谅解协议,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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