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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盗窃两入狱不改 出狱男子偷电动车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15 17:05:33


    本网讯(黄丽丽 黄奎)  贵港一年轻男子曾因盗窃两度入狱,出狱后为筹集更多的资金供自己购买毒品,再一次干起了盗窃的不法勾当。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胜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8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陆胜庄伙同李庆乾(已被判刑)到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星汇宾馆后面的小巷,将黄某停放在该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车缴获并返还失主黄某。

    2014年10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陆胜庄到贵港市港北区民主路贵港市图书馆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铃木王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50元)盗走。陆胜庄驾驶盗得的电动车至金港大道城北小学路口附近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失主陈某。

    另查明,被告人陆胜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胜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胜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被告人陆胜庄参与的共同盗窃犯罪中,陆胜庄与同伙共同商量,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陆胜庄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胜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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