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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趁无人之机连续两次盗窃同一户人家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13 16:20:04


    本网讯(张瑜)  趁房主人不在家中盗走对方储蓄卡,并盗取卡中现金100元,“尝到甜头”的窃贼于次日再次入户盗窃。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熊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熊军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4321.03元。

    2015年1月17日上午9时许,熊军窜至百里杜鹃普底乡龙竹村,趁刘某某家中无人之机,推门进入刘某某家,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张邮政储蓄卡盗走,窃取卡内现金100元。次日,熊军再次进入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价值共计4221.03元的金耳环、金戒指等物品盗走,后将上述物品出卖给大方县城“黔宝金店”行,得款2386元用于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熊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321.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因熊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介于归案后,被告人熊军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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