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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私吞集体出售的碎石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10-08 14:55:43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案件,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周挽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左右,江西宜春至万载高速公路(以下简称万宜高速)修建工程途经该市袁州区柏木路段时,产生了大量碎石。随后,被告人周挽锐以柏木乡石井村一组组长的身份,与刘某签订合作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高速公路柏木路段的洞渣资源转让给刘某。2014年4月左右,被告人周挽锐从刘某处拿到第一笔资源费6万元后,告知组上村民,并将该款交村民周某甲处保管。后被告人周挽锐擅自决定借款2万元给二组村民周某乙。过了一个月左右,被告人周挽锐从刘某处拿到第二笔资源费6万元,但未将该笔钱上交至组上,并向组上村民谎称老板不肯再给钱,隐瞒已经拿到钱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挽锐已将之前借给周某乙的2万元归还石井村一组,第二笔资源费6万元也已上交至石井村一组,且得到石井村一组村民的谅解。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周挽锐辩称其交给周某乙的第二笔资源费6万元不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周挽锐的辩护人则认为,第二笔资源费6万元,被告人周挽锐原本并无侵占该款的故意,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周挽锐构成职务侵占罪存有疑点,而且被告人周挽锐平时表现一贯很好,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所以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挽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挽锐辩称其交给周某乙的第二笔资源费6万元不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辩护人亦提出第二笔资源费6万元,被告人周挽锐并无侵占该款的故意,认定被告人周挽锐构成职务侵占罪存有疑点。经查,被告人周挽锐从刘某处拿到第二笔资源费6万元后,未将该笔钱上交至组上,并向组上村民谎称老板不肯再给钱,隐瞒已经拿到钱的事实,该行为已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的辩解不影响对该罪的认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亦不予支持。被告人周挽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周挽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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