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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官撰写审理报告中存在突出问题及完善建议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引言

    审理报告是法官在对案件评议后,就前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及案情详细情况进行汇总,报送于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进行审批、讨论的综合性书面材料。但在审判实践中,审理报告的撰写和应用存在一些问题,不但影响了审判报告功能的发挥,还会给公正司法、审理管理和司法公开造成负面影响。现行审理报告存在的问题需要办案法官不断予以完善,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发现的问题,撰写该文,以期与各位同仁共研。

    一、审理报告的性质和作用

    案件审理报告,是法官或者合议庭在对案件评议后,就前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及案情详细状况报送于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进行审批、讨论的综合性书面材料。笔者认为,此处所讲的审理报告应与承办人在同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所需提交的承办人个人审理报告并非同一概念。审判实践中,一些重大、复杂、疑难需要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而言,审理报告的制作意义尤为重大。审理报告是报送审批讨论的案件情况的文字载体,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直接依据。对于审判委员会委员来说,可以通过阅读审理报告,以掌握案件的整体情况和合议庭审理的全部程序,然后根据审理报告的内容及自身的法律知识,发表自己的观点,经集体智慧判断分析,作出正确的决断。对于合议庭成员尤其是主审人来说,根据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审理报告,在制定的过程中,能全面了解案情,抓住案件核心,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

    二、审理报告应具备的内容

    1993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把名称统一为“案件审理报告”,对报告的结构和内容要素也作了规范。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样式的最新规定看,一审案件审理报告的内容都包含“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当事人(控辩双方)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及理由(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事实与证据的分析”、“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意见及理由”等七大部分内容。再审案件审理报告除上述七方面的内容外,还有“原判要点和再审中诉讼双方意见”的内容。可见审理报告具有全面性、系统性、综合性和内部性的特点。1999年,为了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和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修订,其中仍保留了审理报告这种文书样式。审理报告是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在对案件评议后,就前一阶段的诉讼活动及案情详细状况报送于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进行审批、讨论的综合性书面材料。长期以来,制作审理报告是审判实践工作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特别是对那些需要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而言,审理报告的制作意义尤为重大。审理报告是报送审批讨论的案件情况的文字载体,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直接依据。对于审判委员会来说,可以通过阅读审理报告,以掌握案件的整体情况和合议庭审理的全部程序,然后经集体智慧判断分析,作出正确的决断;对于合议庭来说,制作审理报告,有助于全面熟悉案件,抓住案件实质核心问题,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提高审判质量,又能提高自己的业务理论和执法水准。从诉讼程序上看,审理报告适用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启动前的复查程序和再审程序,刑事案件还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减刑、假释程序。从案件的性质上看,适用于刑事、民事、行政等所有类型的案件。从案情繁简上看,既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也适用于一般简单案件,前者因常常要提交到审判委员会中讨论,合议庭对审理报告制作的要求甚为严格,而后者因一般不需要提交,合议庭对其处置常常较为简单。由于审理报告具有内部请示、审批性质,同时如前所述,审理报告的目的在于使审判委员会委员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整个诉讼程序,从而通过集体智慧来判断、评价合议庭的意见是否正确、合理,或者是纠正其观点,另作结论。同时,在现有的体制下,审理报告与判决书相比,一般还包含着一些更为细致或不宜公开的内容,能更真切地反映案件整个背景,如侦破揭发情况、有关部门领导的批示及意见、涉案人的个人隐私等。这些情况通过审理报告这一载体进行汇报,有助于审判委员会从宏观、大局出发,慎重处理案件。另外,由于审理报告还有内部监督性质,审判委员会成员可从中考察合议庭的业务技能和司法水平,能完整反映出合议庭及合议庭成员的意见。有些案件按规定必须上报审判委员会,出于慎重,法律将最终处置的权力赋予了审判委员会。而且,此类案件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很可能在合议庭中产生分歧意见,审理报告可以忠实、详细地加以记录,一则能为审判委员会多提供解决思路,有利于对案件作出精准的裁判;二则可以激发合议庭成员的沉思精神,更为理性地对待评议中的不同意见,特别是那些虽属少数意见但实际上可能是更为准确、合理的判断。这样也可以起到促进、保障裁判质量的作用。审判委员会是法院中的最高审判工作决策和议事机构,其组成人员是法院中的主要领导,其审判经验最为丰富,也有相当理论水准,合议庭向其汇报本身就是一种潜在的督促、检验机制。同时,审判委员会委员通过阅读审理报告,可能会提出一系列相关问题,这就需要合议庭以高度负责的敬业态度去全面熟悉案件,查询相关法律问题,精心制作,使自己的观点和论证过程无懈可击,逐渐形成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精湛的法律素养。当然,经过这番较为严谨的梳理、推敲,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便是水到渠成,并不是什么难事。审理报告是合议庭向审判委员会作全面汇报的法律文书,也是审判委员会行使权力的一个基点。如果说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并向社会公众昭示公平、正义的最终载体,那么,审理报告的制作则可以说成是合议庭在推出成品之前,充分展示合议庭成员之间思想碰撞、力求为裁判结果寻求正当化依据,并且冀望这一论证和决定能得到审判委员会认可的一种内部程序。在某种意义上,审理报告的制作更能彰显合议庭及其成员的个性、才智,也有助于有效发挥合议庭功能,进而推之,还可以说,一个制作规范、说理透彻的审理报告,对保障和提高判决书的质量至关重要。

    三、当前法官撰写的审理报告中存在突出问题

   (一)对案件的证据审查不严、认定事实上不严谨。有的合议庭竟忽略或忘记对一些重要证据的庭审质证。有的合议庭过于轻信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和被告人的供述,对一些有重大疑点的证据没进一步深入查实或者对一些应当查实的证据没查实,缺乏分析力度。有些审理报告对一些关键、重要证据只作简单罗列,未进一步详细阐述和剖析,证据将证明什么和能证明什么不清晰,使审委会不能迅速作出决定,常常不得不把注意力放在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上,这违背了审委会只研究法律问题的宗旨,有的还遗漏列一些关键、重要证据。并且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不够理想,有些案件尽管疑难程度不高,但合议庭却不能准确适用法律或适用法律错误,显示出合议庭在理解法律条文的能力不够,叙述和论证能力较弱。案件事实部分叙述不清晰或者逻辑混乱、过于冗长,不能作到繁简得当,不能归纳并突显出焦点、争点问题,这不仅使审理报告的结构松散、针对性差,还阻碍提高审委会提高议事效率。而且,审理报告中的说理部分薄弱、不充分,所占篇幅一般都很短小,论证乏力或是不严密,反映出有的合议庭成员法学理论功底还有待加强。同时审理报告的用词、用语不规范,不能就案件的性质、特征进行创造性写作。而且,有些审理报告还不能达到基本规范,如错、漏字较多;使用一些不规范的语词,对法言法语的掌握还不尽如意。

  (二)对案件争议焦点不突出。审理报告主要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梳理,供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审批或研究之用。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而写审理报告恰恰是为了找出这些焦点问题并加以解决。在司法行政化较严重的大形势下,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有大量的案件需要“监督”,对全案进行认真审查的可能性不大,看审理报告是“监督”的主要形式。所以让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尽快、准确地抓住案件争议焦点至关重要。而从现行审理报告格式看,没有争议焦点这一项内容,只是对案件审理过程各要素的格式化罗列,让看审理报告的人很难抓住重点,也容易让案件承办人放松对争议重点的把握。

  (三)没有附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由于审理报告是为案件裁判做准备的内部文件,功能之一是供领导审批或审判委员会研究之用,法院领导和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可能是全才,也不可能像办案人那样深入了解裁判的法律依据,也不好把握如何适用法律效果会最好。审理报告不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办案人全面理解法律规定,进行审批或研究时就要花费时间检索有关法律,不利于理顺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

  (四)论理不透彻,观点不明确审理报告中合议庭的观点不明确。现实中主审人向审委会汇报案件时,经常出现“合议庭意见一”、“合议庭意见二”的表述,说法不够准确,违反诉讼法关于合议庭合议原则的规定。审理报告既是审判人员向审委会委员介绍案件事实及审判经过的过程,也是审判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审委会提出解决案件的方案,从而最终解决案件的一种说理形式。然而,现实中制作的审理报告,经常出现论理过于肤浅,对应当阐述的道理当说不说,或者一笔带过,或者含糊其词,常常是对控辩双方的各种诉求和理由,在审理报告中不予回应,或与事实结合的不紧密,简单驳回,不讲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造成不能自圆其说。同时审理的重点也不够突出,由于现行审理报告侧重于全面反映案件的全过程,不少审判人员的审理报告平铺直叙,只是按格式罗列上规定的各个部分就算了事,没有对案件争议焦点部分的认定事实、处理思路、裁判依据做详细说明。毕竟看审理报告的人阅读的是第二手材料,这样就可能对争议焦点了解得不深不透,影响对争议焦点的分析研究,不能很好地为厘清案件争议焦点服务。

  (五)反映案件事实不直观。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交代不明确。案件经过开庭审理之后,应在事实基本查清的基础上才能制作审理报告。而在现实审理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在案件事实还未查清的前提下,制作审理报告,然后将这类审理报告向审委会进行讨论,导致审委会委员无法依据案件查明的事实作出判断,无法发表观点。再加上现行审理报告主要是文字表述,但由于语言表达的抽象性和案件的复杂性,只有文字表述很难将案件事实讲清楚,而应辅以图纸、表格、照片、图像、音频、视频等要素才能更好还原案件事实,尤其是直观展示案件的原始证据,更是发现案件真相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现行审理报告以主要文字表述,不辅助于其他表达方式,让承办人以外其他人很难全面了解案件细节和全貌。

  (六)错别字、错用标点情况严重。审理报告主要功能,一是供办案人总结办案过程,二是供内部审批、研究之用,结案后也是放在副卷,因而一些审判人员对待审理报告不像对待裁判文书那样重视,加上一些审判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审理报告经常出现错别字、错用标点现象,让其他人不知道讲的是什么,报告的衔接很可能出问题,并可能误导了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在办公自动化条件下,审理报告与裁判文书电子版之间的复制、粘贴很常用,很容易将这些笔误照搬到裁判文书之中。另外,审判报告打印的版式、字体、字号不规范的情况也比较常见。

  (七)处理意见的表述不规范。有些审判人员存在依赖和逃避思想,指望通过审判委员会把关解决问题,把球踢给审判委员会。为了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以推卸责任,只是在审理报告“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部分简单罗列第一种意见、第二种意见,有时甚至还有第三种意见,但并没有说清哪个是多数人意见,哪个是少数人的意见,甚至有时为了上审判委员会,编造出两种或三种意见,再各自说出一堆理由,很可能混淆视听。

  (八)案件规范管理与厉行节约的悖论。审理报告如果提前发给审判委员会,如果有人接受当事人的请托,很可能因提前了解内情引起泄密;如果审判委员会研究当时才发,又不利于与会人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裁判要领。每个审理报告的出炉,都要经过撰写、对版、印刷、发放等过程,如果印刷纸质审理报告的话,每个审判委员会委员都要发一份,研究一次就作废,实在是一种资源浪费。

    四、法官如何撰写好审理报告的建议

  鉴于现行审理报告存在以上种种问题,与现代审判的形势不适应,很可能为审理管理和司法公开留下隐患,甚至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有必要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和办公自动化的特点,对审理报告的撰写和运行做如下改革:

    (一)开展对审理报告制作的专题培训。针对目前审理报告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应当加强审理报告的制作培训,举办专题讲座,对审判长、合议庭成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审理报告制作水平,有效保障审判质量。

  (二)将审理报告质量列入法官审判工作考评内容。合议庭制作的审理报告首先要经得起审委会的检验。目前审委会都是由资深法官组成,所提问题一般来说是独到且尖锐,合议庭必须作充分的准备才能予以应对,所以说审理报告是可以全面反映出合议庭成员的法律素养、责任心、工作态度和司法能力。由此可作为测评其工作绩效的主要依据,通过建立每半年定期评查或抽查等常规机制,对审理报告制作的情况进行通报和反馈,以全面提高审理报告制作质量。要大力推广优秀的审理报告,可以由审委会办公室不定期通过审委会快报刊登具有示范价值的优秀审理报告,推广审理报告制作中的好经验,以期在各合议庭中形成良好竞争氛围,自觉增强制作优秀审理报告的意识。

  (三)审理报告要全面、直接展示合议庭及成员的意见。当合议庭中出现了不同意见时,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时,应严格按照《规程》坚持由承办人主要汇报和其他合议庭成员补充的制度。这样既可增强讨论案情时的对抗性,让审委会全面了解案件状况,又能增强合议庭的决断能力,激发合议庭其他成员自觉、全面履行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在审理报告的前半部分显要位置再增加一个“案件争议焦点”部分,写明审理报告要重点解决什么问题,说明此案是在认定事实上有疑问,还是在适用法律上有疑难,让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知道为什么要审批或研究,这样便于看报告的人在阅读审理报告时能抓住重点、有的放矢,从而集中精力并运用集体智慧解决案件难题。为了让看报告的人节省检索法律规定的时间,也便于看报告的人全面了解裁判法律依据的内在联系,应在审理报告尾部需附上解决纠纷所引用、参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条款内容,这也便于法官以后从事判后答疑工作。由于审理报告篇幅很长,复杂案件篇幅更长,为抓住案件重点,对有关争议焦点的事实认定或处理思路要详细写,以便全面了解焦点事实和处理要领;而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案件的审理过程要略写,以压缩审理报告的篇幅。应充分运用多媒体技术,以图纸、表格、照片、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直观展示案件的原始证据,从而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汇总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当然,多元展示审理要素主要指将审理报告提请审批、研究时的要求,入卷的那份审理报告应视归档要求而定。对审理报告中要归纳当事人的诉辩观点,法官不仅需要在庭审中适当予以纠正,在制作审理报告过程中,也不能一味照搬,应进行高度概括,虽然在概括过程中可以改变原话,但绝不能改变当事人的原意,以防止影响案件事实的审查和法律规定的适用。对于一些复杂案件,双方提交的证据及举质证意见应做适当交待,以便审委会委员能够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发表自己的处理意见。争议焦点是当事人诉讼的连结点,是法官处理案件的关键要素,如果审理一个案件未能抓住争议焦点,查明再多的事实、论述再多的法律规定也无济于事。因此,审理报告中,要在归纳当事人诉、辩观点后,合议庭审理查明前,明确突出本案争议焦点,让审委会委员知到双方的观点后,也能了解到合议庭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把握、归纳是否准确,让审委会委员带着问题去研究合议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合议庭论理的观点是否正确。争议焦点可以是一句话或者一段话,但在归纳时要做到中心内容明确,让人一目了然。同时,对案件事实部分的制作,要吃透案情,事实部分的制作可以按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的事实两部分来分别制作。案件经过开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后,事实基本查清,因此需要在制作审理报告时,对双方没有争议、比较清楚的事实,可以在 “经审理查明”这部分内容里面作简单的介绍,不必赘述。对双方捎有争议但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庭审陈述,可以认定的事实,也要写在“经审理查明”的内容里面。对当事人争议比较大的事实,如果仅通过证据材料无法直接得出的事实,而是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及法律规定等其他方式、方法才能得出的事实,那么这事实不能写入“经审理查明”的内容里面,而应在论理中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分析、论证,逐步导出这部分事实内容,这样不仅能展示法官处理案件的思路,使案件事实通过论证得到一个还原,也能使审委会委员清楚的了解到这部分事实认定的依据及认定这部分事实是否准确、合理。

  (四)制作审理报告中应注意区分合议庭意见与合议庭成员意见。换言之,按照诉讼法规定,合议庭应当形成且只能形成一种意见。如果其他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只能表述为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

  (五)应将庭审中质证情况和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案例明确真实叙述。强调在制作审理报告时,应当将案件质证情况明确写出,以避免那种先上审委会,后才开庭质证的现象发生。同时,要求合议庭必须附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案例文选,并应当进行类比分析而不是简单列出。

  (六)提高审理报告论理质量,加强说服力。一份好的审理报告不仅需要事实交待清楚,更需要论理透彻,说明力强,让审委会委员们听后感觉合议庭观点论述的合理,法律适用的准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注意说理的来源。审理报告的理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法官绞尽脑汁从脑子里抠出来的,更不是东抄西找拼出来的,而是来源于具体案件的审理活动,是法官在通过阅读案卷材料、把握事实证明特别是通过开庭审判,从诉讼双方的诉辩主张中总结出来的,从辩论中听出来的,是法官通过调查和发问挖出来的。因此需要法官在论理过程中,要充分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发挥自身法律知识及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充分详实的论述。

  其次,注意说理的针对性。第一,审理报告要针对决定案件法律关系的关键问题说理,不要纠缠细枝末节,要抓住关键问题,一招制胜。第二,审理报告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和理由说理,要认真回应、反驳或赞同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要求和理由,要做到不回避矛盾,敢于面对当事人的观点和问题,对全案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分析判断,对采信或不采信的证据材料或观点采都应进行分析论证,形成环环相扣的论理过程,得出结论,最终作出合议庭的处理意见。

  再次,审理报告要针对案件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说理。同时审理报告制作完成后,合议庭必须要附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最高法院的相关批复,并且要完整引用法律法规的名称及具体条款。如果有相关的案例文选,也应当附在审理报告后面,并与本案进行类比分析,以供审委会委员作为发表意见的参考。

  最后,注意说理的布局,也就是审理报告在什么地方说理。有人认为,说理就是审理报告中“本院认为”的那部分,“本院认为”之外的内容就不是说理。这种观点至少是不全面的,说理是寓于事实查明和证据列举之中,很清楚地查明事实和很严谨地列出证据并进行必要的说明,这本身就是一种说理,正是有人不认为这是一种说理,所以才会有忽视这个部分的逻辑和论述。面对某些复杂、疑难的案件,如果合议庭一时难以作出合理的论理,那么可以将寻求法律理论支持的程序提前。合议庭在制作审理报告时,认为需要就有关法律问题征求意见的,可请求审判委员会召集其他资深法官参加研讨,这样不仅能为主审人制作审理报告提供参考意见,也有可能使案件在此阶段予以解决,起到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

    (七)降低审理报告的文字瑕疵率。尽管审理报告不向社会公开,但它在审理中起着承上启下和查漏补缺的作用,也是向院领导、审委会反映案件审理情况的重要载体。所以要最大限度减少报告中错别字、标点错误、格式错误等低级瑕疵,审查人员、打印室、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审理报告的文字把关,如所提交的审理报告不符合要求,应将审理报告退回案件承办人,也不将案件列入审判委员会讨论范围,这样也可以减少以后裁判文书出现文字瑕疵的概率。

  (八)处理意见的表述要明确、规范。庭审后合议庭只能有一种主导性意见,合议庭成员有不同意见的,也应向领导或审委会如实汇报。所以审理报告“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部分,应当说清哪种意见为合议庭的多数人意见,哪种意见是合议庭少数人意见,如果合议庭成员各持一个不同的意见也要各自说明,绝不能为上会而编造不同意见。因为审理报告是内部文件,甚至可以说明持不同意见合议庭成员的名字。

  (九)应减少纸质审理报告。由于审理报告多是一次性使用,有时一个案件还会多次上审判委员会,所以供审批或研究之用的审理报告应尽量利用电子文档、办公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复制并再现审理报告。这样一是可以避免印制过程中人力、物力的浪费,二是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再现案件要素,三是由于电子文档的阅读需要电脑终端和载体,控制较为容易且不易扩散,对外传播较纸质文本相对困难,有利于保密工作。另外,审理报告应尽量少印,除存卷的那份审理报告外,其它纸质审理报告用完应全部销毁,避免外传而引起泄密。

  (十)建立合议庭人员全面参与审理报告制度。审理报告应当由案件主办人主笔,其他合议庭人员参与共同完成,以全面反映合议庭每个成员的意见。另外,当审理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提倡所有合议庭成员都参会,甚至可以要求承办庭的负责人到场,以便每个合议庭成员都能充分发表意见,从而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合法、合情、合理地做出裁判。

                                结语

    要改变每个案件都层层审批的做法,逐步扩大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职权,逐步做到除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判,逐步做到庭长、院长不审批案件。合议庭的职责仍需强化,合议庭功能也有待进一步发挥。这可以说是今后一段时期审判组织形式改革和审判运行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为达到此目的,除了为合议庭创造出良性的司法操作空间,更需要有一种内在机制去鞭策,推动审判人员自觉努力提高自身司法能力,增强素养,练好内功,进一步发挥好合议庭应有的功能。笔者认为,强化审理报告的制作无疑是其中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应进一步加强重视制作出高质量审理报告的理念,审理报告尽管只是一种初步的意见,但并不意味着制作的随意性。对于法院内部来说,它的重要性不逊于裁判文书的制作,那种对审理报告的制作思想上重视不够的观点应当予以摒弃。应当意识到通过审理报告的制作,有利于提高审水平,更好地体现和维护司法公正,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培养和锻造出一支精英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而且,审理报告在写作方式上,应当突出个性化特征,不拘一格,积极大胆探索、尝试,尽力展示出法官的审判风格和法律素养。另外,还应当充分认识到,向审委会汇报相关案件,是一个充实知识积累、提高审判水平的重要机会和途径。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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