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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人民法庭建设中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作者:刘黎明 魏岩   发布时间:2015-11-23 17:24:35


    引言

    人民法庭是法院工作的前沿阵地,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窗口。法庭的设立和工作的开展,为方便群众诉讼,解决农村纠纷,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各基层法院都对法庭进行了改革,笔者为进一步探索改革后的法庭工作建设情况,有效发挥法庭的便民纽带作用,努力推进法院的基层建设。进行了调研。希望与各位同事共研。

    一、基层人民法庭建设的现状

    近几年来,人民法庭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紧扣“法庭队伍建设正规化、审判工作规范化、法庭设置规模化、法庭管理制度化、物质装备精良化”的目标,努力实践司法为民理念,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得到了不断的创新与发展。通过对我县人民法庭的调查研究发现,基层人民法庭的基本现状:1.在立案形式上简化手续,积极探索电脑远程立案、电话预约立案等形式,将便民诉讼与审判流程的规范化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2.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由于绝大多数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大大缩短了审限。对于双方争议不大且均愿意即时解决的纠纷案件实行速裁程序,实现24小时结案,大大地提高了办案效率。3.实行法庭审理与巡回审理并举的方式。对边远地区,尤其是涉及诸如赡养、抚养等弱势群体案件,派出巡回法庭就地审理的。4.在硬件设施上,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得到加强。5.在案件数量上逐年呈上升趋势,案件审理难度逐年加大,纠纷类型逐年增多。6.人员进一步年轻化。7.法庭庭审安全存在隐患由于法庭人员不足,审判人员开庭时无人执勤,导致出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处置,甚至威胁到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人民法庭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庭人员素质与承担的审判任务不相适应。一方面,法庭人员数量不足,素质还待于进一步提高。目前基层法院面临人员不足的问题,这也直接影响到法庭的建设。有的法庭要管辖八、九万人口的民事纠纷,管辖地域面积过大,这些都与法庭建设规范化要求相悖。

  2.人民法庭经费保障上还存在许多困难。目前法庭建设的很多问题都是资金来源问题造成的。由于基层法院受地方财政的制约,法院的经费保障困难,地方财政又对基层法院的经费实行梱绑式行政拨款,难以拿出多余资金来支持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当前,基层法庭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造成办案经费紧缺,物质条件改善困难。而工作条件与工作待遇能否保障和改善,势必影响法庭的吸引和留住人才。法庭要发展,人才是关键,要公正司法,必要的经费保障也是必须的,所以能否解决好这个问题是加强人民法庭的一个重要问题。

  3.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工作还有待进一步规范。首先,人民法庭远离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理主要是听汇报,看数字,而对人民法庭干警的思想动态、办案过程等,知之甚少。难以有效地对他们进行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各种规章制度落也不到实处。人民法庭地处团场,条件艰苦,人民法庭干警有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难以安心法庭工作。因此,审判法庭的布置、审判人员的着装、庭审用语、巡回审理中的流程管理等等都需要规范和统一。其次,有的法庭可以受理大标的额的民商事案件,有的只是受理不超过50万元的民商事案件,这些不同的情况还有待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由于对法庭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及经费紧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上级法院对法庭的管理还是粗放性的,甚至流于形式,对法庭的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也仅仅停留在宏观管理上,没有摸索出一套符合当地管理特色的模式,很多方面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也很大程度上造成人民陪审员工作缺乏积极性的局面。

  4.人民法庭的建设和发展存在不平衡的现象。目前,法庭建设没有统一起来,有些地方的基层法庭物质配备精良,人员充足、办案环境优越;有的法庭则工作经费紧张、办案条件相对艰苦。而人民法庭由于编制问题不能解决,“一人庭”普遍存在,疑难复杂案件很难组成合议庭,往往需要从院机关调审判员来,即便是达标法庭,也面临着人员不足的问题。基层法庭的地方差异造成了法庭建设的不平衡,好的越来越好,差的发展越来越跟不上。从总体上看,缺乏规范和促进法庭发展的制度保障。

  5.执法意识存在问题,便民服务不到位。有相当一部分法庭在院机关开庭,有些法庭的上班时间也按机关的时间执行,有些法庭很少深入村委会或农民家中走访或设堂办案,这种现象与设立法庭的初衷不相吻合。案件不到法庭开庭而到机关开庭增加了群众的费用;法庭执行机关的工作制度,不符合农村和农民早出晚归的特点;法庭人员不深入农村或不设法庭到农民家,一方面不能了解农民的呼声,另一方面也未能方便偏远山区和老弱病残的当事人的诉讼。有些法庭虽然出台了一些便民措施,但是由当事人协商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做法还不多,采用填空式诉状或口头起诉的案件较少,采用电话等简易方式传换当事人的还不到一半。在这次的调查中发现基层法庭的办案效果不尽人意,一些乡镇反映,法庭对支持他们的依法行政方面份量不够,没有很好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6.审判方式改革存在问题。尽管近年来法庭也在积极地探索审判方式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许多法庭在逐渐推广“一步到庭”的坐堂审案的庭审方式。但法庭现有的审判方式依然落后,对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还不大。有些法庭还停留在原始的调查取证的办案方式状态,有些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时速裁结案的数量不多,有些法庭没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陪审的作用,有些法庭弱化了判决的功能,对审理的案件只调不判,导致一些案件久调不结,影响了诉讼效率。所以在这次问卷调查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法庭的审判方式只有一般或比较差。

  (二)原因分析

  1.政治素质不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政治思想理论学习气氛不浓。由于法庭干警常年埋头于繁杂的案件审理和其它的日常事务中,存在着对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热情不高,甚至有的认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可有可无。由于认识存在差距,人民法庭干警往往对思想政治学习存有敷衍了事的思想,未能把思想政治学习自觉变为内在需求,未能从大局的高度、从政治的高度来观察、分析问题,认识事物只停留在表面,对事物的理解不深刻、不全面,影响了审判业务水平的提高。从调查中可以得知,各个法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年青人,且有一部分是聘用人员。平时主动进行政治学习的不多,普遍缺乏思想教育。没有很好地树立起司法为民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吃苦、奉献和牺牲精神也不够。不深入群众,对群众的呼声不过问,对群众的疾苦不关心。在审判和执行中,简单粗暴;在接待群众来访时,群众观念淡薄,为民服务意识不强。部分干警未能牢固树立起“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思想,未能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的最高标准,个别干警责任心不强,作风粗糙,办事拖拉,工作态度生硬,还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办“三案”的现象。

  2.领导重视不够,法庭待遇较差。在人员的安排上,法院的精英一般都放在机关各部门;在经费保障上,大多数法庭的办案经费都不如机关其他业务部门;在人才培养和人才重用上,很少法院会把人才培养的重点放在基层法庭,虽然法庭与机关其他部门都是平级的法院下属的职能部门,硬件设施落后,办公办案经费紧缺。国务院新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基层法庭经费更为困难,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基层法庭日常工作的开展和专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工作热情不高,干警思想波动较大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历史原因,人民法庭相当部分干警文化结构层次和专业素质与《法官法》的要求有差距。部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运用政策指导工作的能力不强,做群众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处理的针对性、艺术性不强,法律理论基础不扎实,遇到新型复杂、疑难案件感到无所适从,办案靠经验,审判质量不高,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和法律程序错误等方面问题。虽然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机构,但社会上有一种世俗的偏见,认为法庭干部也是乡镇级干部,是与县干部低一级的农村干部,由于这种偏见造成许多错误导向,首先便给了去法庭工作的干警一个沉重的包袱。另外,法庭的办公和生活条件差,一些家在县城的造成夫妻分居,家庭生活无法安排等等,也是影响干警安心工作的主要因素。必然会有思想情绪,也必然会影响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4.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目前由于法官人数太少,造成基层法庭的立、审、执不分,基层法庭的管理制度落实较为困难,内部监督机制难以实现,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基层法庭工作的需要。加之二人法庭较多,经常出现下乡办案后无人值庭,当事人去法庭办事时很难遇见法官的局面。

  5.利益驱动观念作祟。多年来,基层法院含法庭一直在实行目标管理,采取办案数量、诉讼费收入与办案经费按比例进行提成的办法来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由于存在利益驱动,很多法庭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如下问题:一是存在一切为了诉讼费的思想。诉讼费高的抢着办,诉讼费低的轮着办,没有诉讼费的推着不办;二是好办案件争着办,复杂案件不愿办。如借贷案件他们争着办,而损害赔偿的案件他们则相互推诿;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有机地结合起来。都说明我们的法庭没有注重社会效果,而被眼前的经济利益模糊了法律的视线。

  6.执法不公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党政领导干预立案、审判工作。特别是对一些承包经营而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干预过多,背离市场经济规则运作,干扰法院不能有效的行使独立审判权。二是有的干警办人情案、办关系案,对一些有特殊身份和社会地位的人或亲戚朋友网开一面,给予关照。

    三、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意义

  重视人民法庭建设工作,就必须发扬重视基层工作的优良传统,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法庭是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人民司法制度的一大创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仍然具有特殊的优势。只有充分认识到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才能形成上下一心,齐抓共建的良好氛围。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必须持之以恒。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的制度建设。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历来是法院的工作重点,开展好创建法庭达标活动的目的就是要推动人民法庭工作的全面发展。法庭达标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从严把握,统一尺度,按照一个标准,不应有例外。人民法庭应当注重法庭文化建设,在法庭文化建设上,应体现“严谨、正义、务实、关怀”,要以精神文化为主导,以行为文化为要务,以制度文化为重点,以物质文化为载体,同时,还要注意融入当地文化特色。人民法庭的各项制度是搞好工作的保证,只有制度健全,才能使管理工作井然有序。要由“人管人”变为“制度管人”,用制度管理是法治管理精神的体现。严格的、科学的管理可避免人为的瞎指挥、乱指挥。人民法庭建立的制度,要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廉政制度、财务制度、“三项评查”制度等等。制度建立后,还必须经常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切实抓好落实。加强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把法庭建设成法院的人才培养基地。要选派精兵强将和优秀人才到人民法庭工作,把人民法庭建设成法院干警锻炼成长的基地。新人进入法院后,首先进入法庭工作,以便在最短时间内提高实际工作能力。选拔法院的各级领导也应把其在基层法庭的工作经历作为一项任用指标。真正使法庭成为“审判工作主阵地、法院发展根据地、队伍成长培训地”。同时,加强对法庭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提高他们适用法律的能力、熟练驾驭庭审的能力、制作优秀裁判文书的能力和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的能力。其次,人民法庭除了受院党组领导外,在工作中还必须紧紧依靠当地党委、依靠基层组织,与当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还有赖于它们的支持,在审理案件时难免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干扰,尤其是当地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涉诉时,更显无奈。人民法庭法官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因为人熟地熟,在审理案件时碍于情面,对公正司法有一定的影响。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法官定期在不同岗位轮换,就会自觉排除影响和干扰,从而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因而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就能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从一定程度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在坚守人民法庭岗位时无怨无悔、任劳任怨。

  (三)落实待遇,做到“三个倾斜”。采取有效措施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基层法庭审判人员在调处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安心工作,具体要做到“三个倾斜”:一是人才向法庭倾斜。精心挑选“政治强、业务精、能吃苦、有创新”的年轻法官,到基层法庭锻炼,充实基层法庭的审判力量,按照“三审一书”的标准配齐法庭工作人员,实行人民法庭审判人员定期轮岗制度。二是待遇向法庭倾斜。提高法庭审判人员的政治待遇,对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四优先”政策,即提拔使用优先,任命审判职务优先,晋升职级优先和评优评先优先。三是经费向基层法庭倾斜。针对法庭人员大部分远离家庭,工作、生活环境十分艰苦的实际情况,要尽可能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要配备好人民法庭的庭长。法庭庭长作为基层领导,既要在审判工作上能够服人,为其他人做出表率;又要有很强的社会适应能力,为法庭建设筹措足够资金;还要抓好日常管理,维护法庭的正常审判工作和工作秩序。一个优秀的庭长是带出一个优秀法庭的先决条件。因此,培养一个好庭长是建设好基层法庭的关键。首先对人民法庭的庭长在审判职务任命、法官等级晋升、法官业绩考核以及优秀等次评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其次,对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审判津贴、办案补贴以及业务经费等方面,应当优先解决;最后,对人民法庭的法官在疗养安排、职务保险等方面,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优先照顾。

  (五)提高司法能力,实现法庭审判便民化、管理规范化和功能多元化。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做到审判便民化、管理规范化、功能多元化。司法能力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提高司法能力是推进法官职业化的基本要求之一,司法能力的高低体现了法官职业化的程度,直接关系着公正与效率,影响着司法的权威。因此,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是法院建设和促进和谐社会的根本。庭审在审判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考验一个法官的判断综合能力,必须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要保证做到程序公正合法,按法律规定的步骤指挥控制各项庭审活动的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作为一名法官,高水平的办案技能是法官的必备条件之一,最重要的是你要有能力把法律关系向当事人讲清楚,尤其在案件复杂的情况下,如何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应用于复杂的实践,这确实需要法官有高水平的技能,同时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这样才能够办好案。人民法庭在诉讼过程中,应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不断创新机制,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巡回办案,深入到田间、地头,做到哪里有诉讼,哪里就有人民法庭。拓宽调解渠道,加大调解力度,不断探索纠纷解决机制,做到案结事了。

  (六)广泛调研,及时总结和交流法庭建设经验。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必须要群策群力。人民法庭建设一定要符合基层特点,因此,应该在地区与地区之间加强法庭建设的经验交流,建议高级法院提供和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参与法庭建设的领导和基层人员到其他人民法庭,甚至其他省市的人民法庭进行学习和调研,互相交流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经验,开拓视野,促进发展。同时,人民法庭还要加强与辖区党委、政府的联系与沟通,积极主动争取地方党政机关对法庭工作的支持,及时协调处理法庭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难题。通过定期汇报走访,召开座谈会、发送征求意见稿,邀请视察工作、旁听案件审理等形式,积极征求上级领导对法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增加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法庭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为法庭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七)重新审视人民法庭的重要位置。法庭是基层法院面向广大农村、凸显司法为民的一个窗口。窗口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到基层法院的声誉,因此,重视法庭建设很重要。一是要重新审视法庭的地位,摆平摆正。近年来,各级法院都很重视法院基层建设尤其是对基层法庭的建设和发展日益关注。基层法院要摒弃法庭可有可无的错误思想,纠正过去那种主抓机关各部门而辅管基层法庭的“一手硬一手软”的偏见做法,也不能因法庭收取诉讼费少开支大将其看着是法院的负担而听之任之,更不能将安排去法庭工作的干警当着是下放或锻炼,而应把法庭与其他机关各部门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来对待。要加强对法庭的领导。要充分发挥基层法院指挥、管理、控制和协调的作用,将法庭管理好、运转好。建议各基层法院成立法庭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由一名副院长具体抓,做到有人管事,有事能管。加强基层法院各业务庭对法庭的业务指导。法庭虽然是基层法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它在业务上应从属于各业务庭,且必须接受各业务庭的指导。加强对法庭的业务指导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精简效益、科学布局,推进法庭标准化建设。要结合辖区面积、人口分布、诉讼需要等因素积极稳妥地做好法庭的调整、巩固工作,力争在几年时间内,使法庭的设置更加符合审判工作需要。因此,法庭设置必须依据按需设立、科学布局的原则进行设置。首先,要对现有法庭进行分析。在调研中,要了解法庭的运行情况,哪些法庭在正常运转,哪些没有开展工作。同时,还要了解和分析现有法庭的布局,要提出有哪些法庭布局合理,哪些不合理,保存合理的法庭,撤并不合理的法庭。其次,对法庭进行重新布局。在布局时要结合三大因素:一是案源情况;二是人口密度和数量;三是与法院机关距离。参照上述因素的宗旨就是要确保设立的法庭能体现“两便”精神。1.法庭地点必须在距法院机关30公里以上。2.法庭管辖人口10万以上;3、法庭平均每年受理案件最少达100件以上。且法庭房屋的建设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在人员的配备上,必须贯彻“德才兼备,素质高,能力强,吃苦耐劳,有群众观念”的原则。一个法庭最少要配备4名工作人员,其中最少要有一个庭长,且该庭长人选必须具备政治强、业务精、素质好、善于管理和善于协调等条件。另外还必须要有一个审判人员,一个审判辅助人员和一个书记员。要有确保一个能适用普通程序的合议庭,这既是最高法院的要求,也是审判实践的需要。众所周知,现在广大农村很多农民都外出打工,法庭受理的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告都无法联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规定如果一个法庭没有一个合议庭,对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就会无从下手。如果法庭人员太少,力量过于单薄,不利于应付突发事件,也不利于显示司法力量和司法威力。法庭的案件虽然比较简单,但法庭受理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上是农民,而农民的文化程度和法律水平普遍不高,审理这一类型当事人的案件时,法官必须付出比其他案件更多的精力,如果法官没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或工作能力,势必会使工作起来很吃力,有时甚至会激化矛盾,或造成其他负面影响。因此,到法庭工作的庭长和主要办案人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办案经验。法庭干警又要经常深入农村和农户家中,还要饱尝风餐露宿。基于这一状况,要求法庭工作人员必须年青、强壮、吃苦。当然这些年青干警还要有为民思想和敢于奉献的精神。可以试用以下办法,聘请书记员和法警。通过聘用书记员和法警,既可以解决人手不够的问题,又可以弥补法庭的人员不足,如安远法院便通过这种措施解决了人员少的矛盾;其次,通过公开考录公务员的办法补充人员。近几年有些缺编严重的法院通过考录公务员的办法录用了一些人才,但因门槛高、范围小,考录结果不尽人意,这需要各法院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降低门槛,扩大报名范围。

  (八)加强法庭法官职业化建设。加强法庭乡土司法文化建设。司法公正的现代化不仅需要现代化的制度,而且也依赖于文化和精神的支撑,建设以法律信仰和法律思维为核心的司法文化,尤其凸显农村乡土司法文化是加强法庭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要树立公正司法意识,法官司法的要领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不偏不倚,公正裁决,唯有坚持这一原则,法庭才能提高公信力;要严格界定法官与群众的关系。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思想要求法官必须心系百姓,与群众心连心。同时,法官又区别于其他政府官员,不能完全用服务和人文关怀来取代法律和天平,法官在坚持司法为民的同时,也要确保法官的独立,这也是法官取信于民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法码。要逐步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建设。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职业道德、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形象等建设,力争把法庭法官培养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职业化新型法官。

  (九)要加强廉政建设,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在对法庭放权的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制约权力的放纵和滥用,要充分发挥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作用,防微杜渐,重点抓好法庭领导和源头的防腐工作。

  (十)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广大农民的法律水平偏低,对法律程序不懂或知之甚少,采用一步到庭审判方式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建议法庭应进行必要的法庭调查取证,一方面利于查清案情,另一方面也能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审判方式改革要在符合现代审判模式的框架下探索,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要规范“一步到庭”的审理模式,一步到庭不等于直接开庭或一步到位。在开庭前要做好许多准备工作,如分配举证责任,送达举通知书,阅卷、审查证据、了解案情,对证据复杂的可以组织庭前交换证据,对双方有协商余地的证据或事实还可以组织庭前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等等。为使该审判模式的有利进行,建议建立诉导制度,通过印发诉讼指南等小册子告之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让当事人能够掌握诉讼程序;其次,要大胆适用简易程序。法庭的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通常情况下都是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完全可以大胆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加上2003年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后,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带来许多方便。各法庭一定要严格按照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案件;最后,加大法官的释明力度。法官享有法律和案件的释明权。农村案件的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有些法律问题和法律术语他们不了解,这就要求法庭工作的同志要给他们解释,用最通俗的语言说明清楚,让无理或违法的当事人能够认识自己的错误,从而有利于促进调解,也利于判决后当事人愿意服判。还要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的力量,当前各法庭普遍存在人员不够的问题,如果能够用好人民陪审员,一方面可以解决合议庭的人员不足问题,另一方面因陪审员大多数是本地的具有一定威望的人,他们在当地一般有说话权,当他们参与案件的审理时,可以利用他们的“说话权”优势,帮助做好调解工作,对判决不服的做好息判工作。同时,还可以利用这些陪审员做一些庭内事务工作,信访接待工作等。因此,在改选人民陪审员时要尽量选用那些退休人员或其他富闲人员,以便更好地利用外部资源。

  (十一)提高办案质量。笔者认为首先要把好立案关,有专人负责统一到院立案室办好立案登记手续,分清案件性质,定准案由,为审理案件把好第一关。提高庭审质量,建立并完善巡回到乡村、到田间地头开庭制度。以往开庭走过场的居多,只是将程序进行完毕。而要想提高案件质量,必须认真开庭审理。在开庭时要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能当庭确认证据效力的,一定要当庭确认,对证据要逐个质证,一次开庭不能查清全部事实或需要调取新的证据的,可以休庭让当事人举证或法庭调取证据,在开庭前可引导当事人举证,或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便于及时发现争议焦点,围绕焦点展开调查。为了提高案件质量,当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可让全庭人员参加,充分发表看法。展开讨论,但非合议成员仅能发表看法,其看法不能视为会议庭意见,最终意见仍须合议庭来拿,这样才能说清论明。为了提高人民法庭审判质量,民事审判庭要加强指导,并选取典型案件在人民法庭开示范庭。与此同时,严把法律文书关,人民法庭的有些法律文书水平不高,有的连最基本的格式也没有掌握,有的调解书虽达成协议,但表述不清,一旦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不利于当事人申请执行,有的判决主文表述不准确产生歧议,有的援引法律条文不全、不准,有的制作公告自由发挥,不按格式去写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当然是办案人员注意自己驾驭语言的能力和技巧,但庭长在审核法律文书时也须切实负起责任,不让不合格的法律文书流出法院,确保案件质量。

                        结语

    总之要搞好人民法庭建设工作,除做好上述几个方面的工作外,还要加强法庭“硬件”建设,为改善基层法庭办案条件,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水平提供了坚实的物资保障;使人民法庭能更好的发挥司法为民的效用。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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