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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组织同性恋卖淫者一审被判八年
作者:人民法院报记者 李飞 赵兴武 发布时间:2004-02-18 08:42:07
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组织同性恋卖淫案,在开庭结束十天之后终于有了结果,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月17日下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李宁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制定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刘某、冷某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到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的桑拿浴室、包间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同时,庭审中通过对组织者李宁、冷某的供述,收银员林某、沈某、“公关先生”赵某等7人的证言,嫖客邬某等4人的证言,进行质证、认证,法庭对在公诉书中查明列举的7次卖淫活动予以认定。 宣判后,新闻记者及法学界人士表示,此案将对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 判决书细说定罪量刑 关于此案的定性,在起诉阶段曾出现过争议,秦淮区法院本案合议庭经慎重研究,认为: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招募、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宁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宁拒不认罪并提出“起诉书指控的7起犯罪事实不清”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至第七起犯罪事实与被告人李宁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宁在侦察阶段所作多份有罪供述及亲笔所写悔过书,均证实了其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刘某、冷某经预谋,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述稳定且前后一致,并与证人冷某等人的证言相印证,被告人李宁作为组织者应当对自己及冷某等人所组织的同性卖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现被告人李宁当庭翻供又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该辩解意见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况且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无明文规定,而且本案并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本案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公关先生”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被告人李宁作为组织者其行为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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