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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被捕不认罪 证据充分被判刑
作者:钱晓龙   发布时间:2004-04-13 11:07:04


    4月5日下午,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零口供”的刑事案作出一审有罪判决。被告人张三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张三红是河南省平舆县人,2001年1月23日至2002年6月21日间,其伙同他人,在本市新坝镇、开发区等地采取撞门入室、翻墙等手段盗窃5起(其中未遂1起),窃得赃物折款22758元。于2001年10月因部分盗窃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但拒不认罪,由于其他案犯在逃,张三红以证据不足被释放。

    2003年10月27日,张三红再次被抓获归案,他仍然耍同样的手法拒绝认罪,自称没有参与盗窃活动。在法庭上,他还是拒不认罪,并一再以同案犯与其有矛盾为由进行狡辩,否认其他案犯对其的指认和辨认,否认被其占有且被扣押的赃物系其参与盗窃所得。面对张三红的抵赖,公诉人共列举了6类证据,其中包括书证、证人证言、共同作案罪犯的供述等,这些证据形成了一条证据锁链,从不同的角度证实了同一个问题:即使不要被告人的口供,也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张三红于归案后拒不认罪,确实给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带来一定的难度,尽管其在最后陈述阶段仍坚称没有与他人共同盗窃,但合议庭经合议后,采纳了公诉人的起诉意见,依据所掌握的确实充分而且形成锁链的证据,认定张三红盗窃罪名成立,使其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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