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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沅陵一女子租楼组织妇女卖淫 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0-11-04 16:15:10


    中新网长沙11月3日电 (史明华 邓晗 丁国庆) 3日,湖南沅陵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妇女卖淫罪和协胁组织妇女卖淫罪,判处余某(女)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某(女)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悉,余某、刘某均为怀化市辰溪县人。2008年12月,余某与马某(楼房产权人)签订租赁沅陵县某洗浴广场合同后,便大肆招收卖淫女多名,在洗浴广场四、五楼从事卖淫活动,服务费由余某统一收取,余某则按考勤表给“小姐”发工资。

  2009年10月,刘某应余某之邀担任领班,负责接待、记帐和打考勤,协助其组织妇女卖淫。2010年1月9日,沅陵警方接到群众举报,一举摧毁其罪恶场所,依法逮捕了余某、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构成组织卖淫罪。刘某明知他人进行组织卖淫,仍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遂依照《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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