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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丰原城管局局长贪污受贿被判7年
作者:漆海亮    发布时间:2010-11-19 16:17:37


    利用自己拥有工程发包的权力,多次收取工程承包人钱财,并伙同他人采用骗取的方式侵吞公款。日前,江西省宜丰县原城管局局长刘泽仁因犯受贿、贪污罪被宜丰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泽仁在2007年至2010年担任宜丰县城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工程承建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工程承建人所送人民币155000元;此外,刘泽仁伙同他人用虚增土方工程量的方法套取公款人民币46000元,刘泽仁个人分得26000元,另20000元用于旅游开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泽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他人共同采取骗取手段贪污公款的行为已构成受贿、贪污罪。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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