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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顾客结账偷换银行卡 一男子消费4.7万余元
作者:曹作和 黄硕   发布时间:2011-02-10 08:06:17


    在宾馆KTV代顾客结账时偷换银行卡,后持卡消费47000余元。记者近日获悉,黑龙江人金松男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罚金4000元。

    2009年11月3日,金松男在朝阳区望京“嘉乐丽”宾馆代顾客结账时,将自己的工行卡与顾客的工行卡进行调换。金松男持顾客的银行卡当日在ATM机上取款2万元,当天又到济南市刷卡消费1548元。当金松男在济南市某商场购买价值25 970.4元的黄金饰品时,刷卡成功之后未拿走饰品。该笔款项后被退回顾客的工商银行卡内。金松男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期间,金松男的亲属帮助其退赔21548元在案,并预缴4000元作为罚金。

    据悉,金松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日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5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4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于2007年8月26日被释放。

    法院认为,金松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金松男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在亲属帮助下积极退赔赃款,故法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金松男表示服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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