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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四次盗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02 09:13: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谢秋荣 范超)   4月28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入室盗窃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肖登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9月份,被告人肖登峰单独或伙同他人四次入室盗窃他人摩托车、电动车、手机、香烟等物品及现金900余元,所盗物品经依法鉴定共计人民币6597元。具体如下:

    1、2011年5月22日晚12时许,被告人肖登峰伙同郑海军(在逃)窜至其同村肖堂星家附近准备盗窃。被告人肖登峰先从肖堂星家房顶进入肖堂星家,然后打开肖堂星家客厅的大门,两人从肖堂星家偷走一辆五羊本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鉴定价格为6375元)后骑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肖登峰在肖堂星追索时将所盗摩托车退给汪有才,肖堂星从汪有才家取回被盗的摩托车。

    2、2011年8、9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登峰窜至其邻村龚水兰家,将龚水兰放在客厅内的一辆红色带花色的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由肖登峰通过江玲(在逃)销赃,肖登峰分得赃款300元。

    3、2011年9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登峰窜至其村何园娥家中,将何园娥儿子汪微放在房间椅子上裤子口袋里的900余元现金和一包中华烟(鉴定价格为45元)盗走。

    4、2011年9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登峰窜至其邻村王文港家,从王文港二楼爬进房间,将王文港放在房间内床上的一部七喜牌手机(鉴定价格177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肖登峰于2011年10月1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法院认为,被告人肖登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74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登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登峰的盗窃行为属于入室盗窃,依法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肖登峰窃取摩托车后,在失主索要时能主动将赃物退回,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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