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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科男子不思悔改盗窃“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2-05-15 15:06: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唐玉香)
现年26岁的闫某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闫某不但不思悔改、不重新做人,反而好逸恶劳,又伸出了罪恶的双手,结果再一次将自己投进牢笼。日前,广西兴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闫某作出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闫某窜到兴安县界首镇百里小学后面的铁路旁边,见李某秀一个人走在路上,便对被害人李某秀实施抢劫,将李某秀摔倒在地后,被告人闫某从其裤子口袋里抢得现金410元。 2012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闫某窜至兴安县界首镇新贵大米厂内,见李某一个人在打电话,便持刀威胁李某给钱,李某见状双手抱住身上的皮包,被告人闫某用手扯住皮包的带子,并用刀割皮包的带子,还未割断时,因李某大喊“抢钱了”,在附近的王某等人闻讯赶来,被告人闫某逃离现场。 兴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辉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闫某在第二次抢劫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得逞,属犯罪未遂;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闫某能当庭认罪,其家属将其所抢被害人李某秀的人民币如数退赔,并取得其谅解,鉴于上述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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