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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缓刑期内纵火三起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2-07-27 10:08: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田芸芸 徐福忠)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永林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永林因生活琐事与王文革、邵国友、刘文产生隔阂。2012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金永林从王建民家饮酒后,骑自行车来到根河市好里堡镇育林路向阳巷33号王文革家院外,用打火机点燃一块桦树皮,并将点燃的桦树皮塞进王文革家柈子垛缝隙中,随即离开。王文革家柈子垛起火后,被邻居张建立发现及时扑灭。金永林在王文革家放火后又骑自行车来到邵国友家大门西侧院外,跳入院内,用打火机将邵国友家草垛点燃后逃离现场。在家中休息的邵国友发现自家草垛起火,把火扑灭。被告人金永林再次骑自行车来到刘文家大门外,将刘文家停放在大门外的拖拉机油箱盖打开,用打火机将拖拉机左侧油管点燃后逃离现场,并将拖拉机油箱盖带回家中。起火的拖拉机被刘文家的邻居肖桂宝发现并及时扑灭。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永林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永林因与他人有矛盾,为泄愤一天内连续三次放火,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金永林曾于2010年6月21日因犯放火罪被根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不但不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反而在一天内连续放火三次,其身为林业局管护人员,明知在林区如果发生火灾的严重危害性,却故意纵火,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可见其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永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前罪与后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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