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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机放火11起致一死损失百余万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2-11-01 09:07:06
本网讯(通讯员 刘治鹏 郭良富)
46岁高中文化个体司机的被告人史某利用深夜,在一年多时间里,共放火11次造成火灾9次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放火所致经济损失1254509元的后果。被告人史某被人们称为“黑夜幽灵”。前不久,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史某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史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91941.5元。
被告人史某因与妻子C某发生矛盾,为了达到让C某回家居住。2009年4月29日18点多钟的时候,史某开车在外面干活,当时就想晚上在岳父家附近放把火,吓唬他一下,并在道边的一家药店买了一瓶酒精,拉了两趟活。19时50分许,史某把车开到卫东公共汽车站停下,携带酒精绕到伊春市某区某街其岳父家隔道西面的一趟房,把事先准备好的酒精倒在这家西侧板杖子上,然后点着,并把酒精瓶子扔在火里,从原路返回,开车走了。引发大火致L某家、Z某家房屋及部分生活用品被烧毁。经作价,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74115元。 因为D某香肠厂的柈子垛堆高了,遮挡采光,就把柈子垛推倒了,与老板D某吵了起来,过几个月,想起这件事。2009年5月3日1时许,用点燃的香烟包裹在棉花里扔到D香肠厂的柈子垛点着了。半个小时左右在屋里听见消防车的声音,史某出来看见D老板家着的火挺大,一会就把仓库房顶烧落架了。引发大火致D某所开“D”香肠厂的库房及库房内物品被烧毁。 2009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认为Z某等人对其不予理睬而心生怨恨,为报复Z某,史某从家中携带用矿泉水瓶子装了一瓶汽油,骑自行车来到伊春市某区居民区内,先后将汽油洒在该处的“天主教”教堂的棚子上和该处居民S某家的杖子上,用打火机点燃。引发大火致该处三十余户居民住宅、生活用品及部分现金被烧毁,致该处居民L某死亡、J某轻伤。经作价,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1011489元。 被告人史某因怀疑前妻C某与S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于2009年10月21日零时许,从家中携带酒精来到S某家,将酒精洒在S某家西大山堆放的木杆堆上,点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史某又怀疑前妻C某与邻居H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于2009年10月28日2时许,从家中携带汽油来到H某家,将汽油洒在H家车库大门上点燃,致H家车库门和房屋部分被烧毁;放火后,史某在逃离现场途经邻居E某家时,想起W某曾占过自己的便宜,又将剩下的汽油洒在W某家的柴禾垛上,点燃后逃离现场。被烧毁柴禾价值人民币200元整。 2009年11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史某因与Y某有矛盾并从家中携带汽油来到Y某家,将汽油洒在Y某家院内的板杖子和柴禾堆上点燃,所引火灾造成Y某家的部分房屋及在此租房居住的R某、A某家部分财物被烧毁,价值人民币18695元。在逃离现场途径Y某家时,又将剩下的汽油洒在Y某家车库大门上点燃后逃离现场。引发火灾造成Y某家车库大门部分被烧毁。 2009年12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史某因其经营出租车时X某未付车费,为报复X某便携带汽油驾车来到X某家,将汽油洒在X某家的大门上点燃后驾车逃离现场。引发大火致X某家、K某家部分房屋及生活用品被烧毁。经作价,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80元整。 2010年8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史某酒后途经居民P某家时,见P某家院门外堆有柴禾,便起盗窃之念。因史某醉酒,盗窃柴禾未遂,史某便用打火机将胶合板点燃后放在柴禾堆上逃离现场。引发大火将P某家、I某家的房屋及部分家庭生活用品被烧毁。经作价,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122850元。 被告人史某因与邻居U某发生过矛盾并于2010年9月26日1时许酒后从家里携带酒精来到U某家,将酒精洒在U某家门口堆放的木杆堆上点燃后逃离现场。大火致U某家木杆堆被烧毁,价值人民币80元整。 被告人史某先后11次放火成灾9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放火造成数十户居民经济损失1254509元 另外,由于被告人史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丧葬费148015元,死亡赔偿金277140元,合计2919415元。 经佳木斯市精神疾病防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史某系(1)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2)应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经伊春市伊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各户损失物品的情况,史某放火案损失物品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25450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因琐事产生忌恨和报复心理,遂采取用汽油、酒精泼洒引燃等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引发火灾,并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使人身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考虑到被告人史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应予支持。民事部分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合理,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其合理部分依法判决。根据被告人史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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