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赵晓辉 汪国振)
被告人孙某,2011年5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1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在汪某某家中,因干活问题与汪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孙某为泄愤回自家仓房取来一装有汽油的塑料壶返回汪某某家中,正欲实施放火行为时被汪某某等人发现并被制止。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为泄愤报复意欲在平房居民区内放火时被他人制止,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通过本案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孙某手持易燃品、打火机意欲实施放火行为的客观事实,亦能够证实其意欲放火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孙某以其行为不构成放火罪的自行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某手持易燃品正欲实施放火行为时即被他人制止,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从重等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