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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一村妇用火不慎引火灾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1-07 15:36:29


     本网讯(通讯员 王丰贤)   近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失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妈强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拿到判决书,懊悔不已的黄妈强在法庭上感叹:“我一生谨慎,从未犯过法,却因一时不小心遭受牢狱之灾,教训深刻呀。”

    被告人黄妈强系该县那社乡人,现年61岁。2012年9月16日,其到六岁坡(地名)自家开荒地做工,11时许,生火做饭时,不慎让火星飞到旁边地中的一堆干草等杂物引发森林火灾,后经同屯群众合力扑灭大火。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446亩,其中过火有林面积57亩,宜林荒山荒地面积389亩。案后,被告人黄妈强组织人员把被烧林木砍伐,使林木自然萌芽生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妈强由于用火不慎,过失引起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失火罪。案后,被告人黄妈念认罪态度较好,且组织人员把被烧的林木砍伐,使林木自然萌芽生长,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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