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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继父怄气火烧自家财产泄愤出庭受审
发布时间:2012-11-06 16:14:22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唐新生)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的“80后”青年黄某某,因与继父怄气斗狠,竟然火烧自家财产以泄愤,不料造成严重后果,熊熊烈火吞噬大量财物。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1月6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欲上自家二楼吃饭,但二楼的楼梯间铁门被其继父苏某某用锁头锁住,无法上楼,被告人黄某某认为苏某某平时对其本人和妹妹不好,心里记恨,于是用一把斧头敲打楼梯间的铁门叫苏某某开门,苏某某不开门,被告人黄某某回到一楼用斧头撬开一楼通道门,进入一楼大厅其母亲韦某某经营的成衣店,将摩托车汽油泼洒在韦某某刚购进的两袋新服装,用打火机将已泼洒汽油的新服装点燃,造成成衣店内的一部摩托车、一部电动车和新服装等财产被燃烧损毁。 经韦某某当时清点,称其经营的成衣店财产损失达9万余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燃烧损毁的电动车和摩托车总价值为248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出于泄愤目的,使用放火方法故意损毁公民私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75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证人韦某某出庭作证,否认她之前的被烧财产损失达9万余元的证言,她认为自己被烧财产损失约为三、四万元左右,以她现在所讲的为主。而被告人黄某某则认为被其烧毁的衣服只价值一万元左右。 在法庭上,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要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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