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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随意丢烟头引发火灾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31 10:30: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丰贤)
近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失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桂强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拿到判决书,懊悔不已的李桂强在法庭上感叹:“我非戒烟不可,一个烟头竟然会让我遭受牢狱之灾。”
2012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桂强从该县百林乡平田村方向往阳春村走,当其走到阳春村“岩山沟”(地名)蒙强家玉米地时停下,在玉米地旁的一棵松树下休息抽烟,抽烟的过程中,将一枚未燃尽的烟头丢弃在松树下蒙强家的玉米杆堆旁,引燃玉米杆并引发森林火灾,造成“岩山沟”及附近的山场过火面积247.1亩,其中过火有林面积134.9亩,荒山面积112.2亩。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桂强因疏忽大意酿成森林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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